辦理走私廢物類案件常見問題梳理

陳群武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一個有戰鬥力的團隊

辦理走私廢物類案件常見問題梳理

海關總署佈署“藍天行動”。

因國內環境保護的嚴峻形勢,海關近年在全國範圍內多次開展打擊廢物進口走私專項行動——“藍天行動”。2019年,全國海關監管固體廢物進口1310.27萬噸,查辦廢物走私案件354起,查獲涉案廢物76.32萬噸。據悉,今年海關總署將繼續實施“藍天2020”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廢物走私犯罪行為,堅決將“洋垃圾”封堵於國門之外。2020年,廢物類走私案件仍將處於高發頻髮狀態,現將走私廢物類案件中相關常見問題梳理如下,供大家辦案參考。

辦理走私廢物類案件常見問題梳理

一、走私廢物案中定罪標準問題

案例一:梁某走私廢物、普通貨物案(〔2019〕粵20刑初2號)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梁某多次駕駛其購買的無牌木船,從澳門碼頭向同案人鄧某(另案處理)收購舊蓄電池5686.5千克、廢銅29798千克、廢鐵7036.5千克、廢鋁293千克及舊電器等廢物運回中山市黃圃鎮、阜沙鎮等地銷售。經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鑑定,上述舊蓄電池屬於我國禁止進口的危險類廢物;廢銅、廢鐵、廢鋁等屬於自動許可證管理非限制類進口固體廢物,經計核偷逃應繳稅款20.48萬元。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梁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10萬元;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四條,將廢物劃分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廢物、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廢物、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三類,並分別規定不同數額的定罪量刑標準。其中走私禁止進口的危險類廢物1噸即達到定罪標準,達到5噸將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就本案來講,被告走私的廢舊蓄電池經鑑定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類廢物,重量達5.68噸,如果沒有從犯、自首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將在5年有期徒刑起刑點量刑。

二、在走私廢物中含有其他貨物、物品問題

案例二:應某、陸某走私廢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5期)

2011年3月,被告人應某、陸某(接受貨主委託從事通關業務)為牟取非法利益,採用偽報品名的方式,進口5票廢舊電子產品等貨物。經鑑定核定,其中進口廢舊線路板、廢電池32.29噸,屬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廢舊複印機、打印機等349.812噸,屬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硅廢碎料7.27噸,屬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膠帶、軸承等屬於普通涉稅貨物,偷逃應繳稅額7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二被告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採用偽報品名的方式走私固體廢物逾389噸、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應繳稅額74萬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走私廢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應數罪併罰。

本案辯護人提出,對認定被告人犯走私廢物罪無異議,但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其理由為不能簡單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六條“根據實際走私對象定罪處罰”的規定,僅僅依據貨櫃中查獲的貨物包括固體廢物和普通貨物就對被告人數罪併罰,被告人對夾藏走私的軸承等普通貨物並不知情,其主觀上不具有走私普通貨物罪的主觀故意,故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對該辯護予以採納,僅認定被告人構成走私廢物罪。

辦理此類夾藏類走私案件中,對於是否按實際查獲的貨物分別定罪並數罪併罰,我們認為還是有辯護空間的。在適用《意見》第六條、《解釋》第二十二條時,還是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定罪原理,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避免客觀歸罪。在行為人具有走私概括故意的前提下,按照其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種類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對某一類走私對象沒有認知或者明顯持反對意見,不宜籠統地按照其實際走私的對象定罪處罰。

在上述案例二中,首先從夾藏物品歸屬主體來看,被告並非貨源組織者或收貨人,僅負責通關和運輸,其對查獲的進口膠帶、軸承等物品不知情,並不違背常理;其次,從夾藏物品所佔空間分析,夾藏的軸承等僅20噸,相較於廢舊電子等廢物380餘噸的體量來看,所佔比重和空間很小,不容易讓人發現,被告未發現夾藏物品亦符合常理;最後,從報酬標準分析,被告按照廢舊電子等廢物進境的數量向貨主收取報酬,與夾藏普通貨物所獲利益不掛鉤,這也可以從側面證實被告對夾藏之物不知情是符合常理的。綜合上述分析,最終法院僅認定被告構成走私廢物罪一罪。

在案例一中,被告人對其走私的具體對象是明知的,其主觀上明知其走私的貨物包括廢舊蓄電池、廢鐵、廢鋁等;同時,被告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其目的在於牟利,對於廢舊蓄電池、廢鐵、廢鋁等到底屬於何種性質貨物屬性並不違背其主觀意願。基於上述分析,法院按照《意見》第六條關於按照實際走私的對象分別定罪處罰,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

三、借用、租用他人許可證進口廢物問題

案例三:天津金某公司、玉田盈某公司走私廢物案(〔2019〕粵01刑初261號)

2015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單位天津金某公司(通關公司)接受貨主委託,在明知貨主未獲《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借用玉田盈某公司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將境外廢塑料走私入境,在國內銷售牟利。經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再生原料檢驗鑑定實驗室審計鑑定,進口廢物屬性為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玉田盈某公司非法出借《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為他人走私境外固體廢物入境提供幫助,構成走私廢物罪,但在整個走私犯罪活動中僅起幫助作用,處於次要地位,系從犯。

《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實踐中大量存在租用、借用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不管是使用者還是出租出借者,構成走私廢物罪的共犯應無異議,但是在主從犯的認定方面,對於出借者,牟利不大的,一般可以被認定為從犯。

四、廢物屬性認定問題

《解釋》第十四條將廢物劃分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廢物、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廢物、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三類,並分別規定不同定罪量刑標準。不同的廢物屬性將直接決定罪與非罪和量刑檔次,實踐中對廢物屬性的鑑定機構資質和鑑定程序合法性爭議較大

2017年12月29日,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佈《關於推薦固體廢物屬性鑑別機構的通知》,通知中推薦了20傢俱有鑑定資質的具體機構,具體涵蓋環境、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

2018年12月26日,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關於發佈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鑑別程序的公告》,對固體廢物屬性的鑑定程序作了詳盡規定。

上述兩份部門規章應是我們辦理廢物類案件中有關廢物屬性認定和鑑定程序異議的主要法律依據。案例一、案例三中涉案廢物的屬性鑑定機構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技術研究所和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再生原料檢驗鑑定實驗室,屬於通知中的推薦鑑定機構。

五、走私廢物案罪的單位犯罪問題

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中,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實行同罪不同罰原則。考慮到走私廢物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刑法》對單位走私廢物適用與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定罪處罰標準。在實務中,為行為人爭取走私廢物罪的單位犯罪定性的法律效果沒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意義大。

具體來講,行為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偷逃應繳稅款80萬元,在不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如果被認定為個人犯罪將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中量刑,而一旦被認定為單位犯罪,將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就走私廢物罪來講,如果走私限制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50噸,不管是被認定為單位犯罪還是個人單位,都將在同一檔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從為嫌疑人爭取更大利益的角度來看,積極為嫌疑人爭取從犯、自首等法定減輕、從輕量刑情節的認定無疑意義更大。

辦理走私廢物類案件常見問題梳理

陳群武律師

畢業於浙江大學法學院

在某省會城市海關任職多年,走私類案件辯護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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