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涉嫌性侵案,财新网道歉采访不够充分,那充分事实是什么?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在网络写文章,我一般写三类东西:

1、枯燥无味简单法律知识,我试图写的通俗点,让大家了解法律。

2、偶尔的办案所观所感,帮助大家了解刑事案件办理流程,让大家理解法律。

3、重大敏感事件点评,但我一般不会在事实证据查清前站队,煽动感情,让大家相信法律。

针对第三类,我对自己一直坚持一个说不上原则的要求:

就是想通过对案件和事件参与发表言论,让大家更多的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进而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敬畏法律。

即便这个案件如何让人气愤,我也尽量的不夹带煽动感情在里面。


鲍毓明涉嫌性侵案,财新网道歉采访不够充分,那充分事实是什么?

就犹如这个案件 ,目前事实和证据完全不清晰的时候,我们要讨论什么?

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不难发现:

目前为止,凡是从事法律相关或者更加严谨有影响力的人群,对于本案定性(结论的东西或者指控的东西)少有发表言论,和表达态度(当然会有一些明星站在女性角度上表达愤怒,这个完全理解)。

基于此,我想表达:鲍毓明涉嫌性侵案,是否构成强奸?是否把这个人渣送进去?网友是否可以支持正义割掉他的犯罪工具?这些问题可以暂不讨论。

事情如此受关注,这些问题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司法机关肯定能够解决,也就是有些网友引以为傲的目的能够实现(目的:网友推动了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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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针对财新网道歉,我想谈一个社会监督问题,主要谈的公民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1、何为社会监督?

法律中的社会监督,监督的是什么?

以刑事案件办理为例,监督一定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例,否则就变成了无意义的骂战。这也就是“互联网没有记忆”的根本原因。

就像很多人在抱歉,说已经忘记了包丽,忘记了PUA。恶魔还在这个世界行走。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以下几种: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根据前面阐述,大家或许找到了今天热榜和网友们发言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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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监督应当更加理性和智慧,不能被带节奏?

目前公民监督就类似与案外审判,只不过这场审判,程序不规范,制度不科学,还被操作。

“鲍毓明涉嫌性侵”庭外“审判”一案,直接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的“被告人陈述”一项,前两个阶段分别是“媒体宣读起诉内容”和“被害人陈述”。

目前为止,指控性侵疑点重重,所谓维权更是模棱两可,云里雾里,双方的都有说辞和不完整证据,大家带着这些东西就直接定罪。

但是作为公民,监督要有方法和度。

以鲍毓明涉嫌性侵案为例,一个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等案件除外)审理,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办理案件,为了保证法律公平与正义,有效实施,法律还赋予了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权利,聘请律师,作为第五方保证案件公平公正的进行。

法院审判开庭的时候,也有严格程序,比如庭前准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的陈述理由,论证证据(质证),双方辩论,陈述,最终确定事实和证据。

而社会监督,就是监督整个过程中合法有效的实施法律,而不是按照社会监督意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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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还有一个叫做“司法独立”的东西,意思就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坚持以上司法程序和规则,司法独立原则以及社会监督,一个刑事案件就可以放心的完成了。如果严格执行,各方充分发挥作用,也一定会避免冤假错案。

正如开头,我提到的,“鲍毓明涉嫌性侵”庭外“审判”一案,直接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的“被告人陈述”一项,前两个阶段分别是“媒体宣读起诉内容”和“被害人陈述”。

我个人认为公民监督,有些被带歪了,我们完全可以参照以上的一个法律流程和规则进行。

既然是舆论监督,也可以参考司法程序和法庭上的规则来,这个阶段,把注意力和智慧放在报案女孩和鲍毓明之间事实上的探索。

先讨论证据和事实,再讨论罪犯怎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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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监督被谁带歪了,我觉得新闻舆论有责任

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在哪?

必须从事实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新闻的本源,事实在先,新闻在后。新闻工作者不是上帝,也不是导演。

新闻媒体是事实的阐述者,但绝对不是导演。这是我的观点,对于近期媒体的夸张式报道,表示不赞同。

财新网道歉的态度和姿势,我觉得很有担当。

但这并不代表其他媒体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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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开始“养女”称呼的使用,其他带节奏我们不谈,可能是新闻报道需要。

但是我不相信,与报案女孩相处如此之久,并且这其中还有律师的参与,能够写出如此详细的细节文章记者和相关人,对于显而易见的法律常识和基本的人物关系不去考究。

还是不想考究?只顾吸引眼球。

新闻报道从失实和带节奏开始,就已经没有资格做新闻了。

我认识不少记者朋友,他们从新闻学院出来的时候那股“新闻精神”一直坚持着,痛苦的坚持着,我们应当钦佩那些有“新闻精神”的人,不能放纵那些无视“新闻精神”的人。

尤其是,涉及到法律与刑事案件时候,更应该严肃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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