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下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p2p電子合同值得注意

2018年9月7號,有一條消息在自媒體大v之間轉發,說是“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講到各地互聯網金融法院在審理互聯網金融案件中不包含“p2p網貸”一時間看到這條消息都很驚訝!在其他地方也看到類似的帖子,事實是這樣嗎?

高院下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p2p電子合同值得注意

估計這個專家也是看到別人轉發,而轉發的,並沒有對消息的來源做仔細的辨認,我找到了高院的這篇司法解釋,我們一起看看。

高院下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p2p電子合同值得注意

其中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對受理方式做了規定,就是通過線上提供相關證據,當然這些證據都要具備一定防篡改技術,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電子合同,這裡的電子合同是經過數字簽名固化,而且在司法鑑定中心申請過鑑定,在前期受理過程中,就可以向互聯網法院舉證。

第二條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這條當天有很多人解釋,說是傳統金融機構和網絡小貸公司借款合同糾紛,這個解釋有點不準確,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應該包括:直銷銀行,p2p網貸,網絡小貸,眾籌等等互聯網金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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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若對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判決要上訴的,可以在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發起上訴。

第十一條,對電子數據舉證條件作出了規定: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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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面,我之前說過網貸平臺生成的電子合同,必須有三方數字簽名,這個簽名主要由第三方存證機構完成,目前市場上做這塊的公司有:法大大、存證雲等公司。在平臺滿標放款的同時,生成ca時間戳認證,對整個電子合同進行防篡改加密,這個就是可以直接申請司法鑑定後向互聯網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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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9月7日高院發佈這篇司法解釋全篇看了下,並沒有發現謠傳的各地互聯網法院不得受理p2p 網貸案件的通知。因此以後大家要是看到類似新聞,最好找到新聞源頭,再對外發表自己的看法。另外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中,受理範圍中也包含:網絡借貸。這個大家可以去高院的網站查詢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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