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下发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p2p电子合同值得注意

2018年9月7号,有一条消息在自媒体大v之间转发,说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讲到各地互联网金融法院在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中不包含“p2p网贷”一时间看到这条消息都很惊讶!在其他地方也看到类似的帖子,事实是这样吗?

高院下发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p2p电子合同值得注意

估计这个专家也是看到别人转发,而转发的,并没有对消息的来源做仔细的辨认,我找到了高院的这篇司法解释,我们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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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对受理方式做了规定,就是通过线上提供相关证据,当然这些证据都要具备一定防篡改技术,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电子合同,这里的电子合同是经过数字签名固化,而且在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过鉴定,在前期受理过程中,就可以向互联网法院举证。

第二条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这条当天有很多人解释,说是传统金融机构和网络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这个解释有点不准确,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应该包括:直销银行,p2p网贷,网络小贷,众筹等等互联网金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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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若对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要上诉的,可以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上诉。

第十一条,对电子数据举证条件作出了规定: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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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我之前说过网贷平台生成的电子合同,必须有三方数字签名,这个签名主要由第三方存证机构完成,目前市场上做这块的公司有:法大大、存证云等公司。在平台满标放款的同时,生成ca时间戳认证,对整个电子合同进行防篡改加密,这个就是可以直接申请司法鉴定后向互联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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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9月7日高院发布这篇司法解释全篇看了下,并没有发现谣传的各地互联网法院不得受理p2p 网贷案件的通知。因此以后大家要是看到类似新闻,最好找到新闻源头,再对外发表自己的看法。另外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受理范围中也包含:网络借贷。这个大家可以去高院的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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