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重複檢舉控告的,不再告知。(本文源自摘抄) 分享到: 閱讀更多 見微知著者言 的文章 關鍵字: 摘抄 機關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