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實名檢舉控告的回覆

第二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重複檢舉控告的,不再告知。

(本文源自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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