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向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他們是怎麼辦理的,你知道嗎?

在現實中,我們可能很多人都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過有關單位,或者是有關的黨員幹部。但你們知道嗎?你們的舉報,紀檢監察機關是怎麼辦理的呢?要經過哪些環節呢?最近,中央出臺新的檢舉控告管理規則,對這些事項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修訂,我們一起去看一看吧!

你向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他們是怎麼辦理的,你知道嗎?

第一,接收舉報。按照新的規定,共有五種方式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主要包括:郵寄信件,現場反映,電話檢舉,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客戶端等網絡舉報受理平臺發送電子郵件,最後就是通過紀檢監察機關設立的舉報箱等渠道進行反映。只要是這幾種方式來的舉報,並且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範圍的,那就應當進行編號登記,按規定錄入檢舉舉報平臺,這個舉報平臺可是全國統一的,能查到每一個舉報件的辦理進展情況。當然,如果不是通過這些方式,舉報時不一定能到達紀檢監察機關的哦。


你向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他們是怎麼辦理的,你知道嗎?

第二,分級受理。現實中,可能很多人以為,向中紀委舉報的信件是由中紀委辦理的,向省紀委委舉報的就由省級紀委辦理。其實不是這樣的,不管向哪一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都是要根據管理的權限來進行分級受理或者是辦理的。比如中紀委就只受理反映中央委員、中央候補委員、中紀委委員、中央管理領導幹部以及各省自治區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等問題的檢舉控告。收到其他層級幹部的反映,會轉辦到各省,再由各省進行層層的交辦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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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具體辦理。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經過經過篩選,對屬於本級受理的檢舉控告送同級相關部門承辦。承辦部門接收後,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適當瞭解並經集體研究,履行報批審核程序後,採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處置。所謂的談話函詢,就是要求被舉報人就相關問題予以說明解釋。所謂的初步核實,就是證明該舉報有核實的價值,需要進行初步的瞭解,一般這才屬於對一個舉報件真正啟動調查。而所謂的暫存待查,就是針對舉報的內容可能不太具體,不具備可查性,暫時留存,待以後有其他的線索之後再啟動調查。而予以了結往往是針對不實的舉報,或者已經查過的問題,或者談話函詢後不實的問題,採取的結束調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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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予以處理。如果舉報內容經查屬實並且屬於違紀違法行為,這個時候調查組就會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經過紀委常委會研究之後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或者問責,問題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如果不屬實的,予以澄清相關問題,或者予以了結。當然,對於相關的舉報查結之後,一般情況會將核查的情況反饋給舉報人(實名舉報的)。


具體,紀檢監察機關對於舉報件就是這樣辦理的。同時,新的規定還對誣告陷害的行為進行了界定,如果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的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那是要被處理的。因此大家要認真、實事求是對待檢舉控告,不能有誣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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