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本文源自摘抄) 分享到: 閱讀更多 見微知著者言 的文章 關鍵字: 实名 受理 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