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屬於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可發函交辦的情況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准,可以發函交辦:

(一)在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存在明顯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問題典型、群眾反映強烈的;

(三)對檢舉控告問題久拖不辦,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交辦的情形。

(本文源自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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