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註冊處週年申報條例

香港公司註冊處週年申報條例

在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下,公司可根據第612條免除舉行週年大會,因此,公眾公司或擔保公司的週年申報表不再是參照舉行週年大會的日期提交。有關規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個財政年度提交週年申報表,而並非就每個公曆年提交。

根據新條例第662(3)及(4)條,公眾公司或擔保公司的週年申報表(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須在該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提交。公眾公司的申報表日期為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6個月屆滿之日;而擔保公司的申報表日期為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9個月屆滿之日。會計參照期是擬備公司週年財務報表的參照日期。例: 如公司擬備的週年財務報表的終結日期為12月31日,則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此外,根據新條例附表6第2條,上市公司僅須提供在有關申報表的日期,持有該公司任何類別股份中的5%或多於5%發行股本的成員的詳情。

私人有限公司提交週年申報表的規定並沒有改變。根據新條例第662(1)及(2)條,私人公司的週年申報表須於公司成立為法團的週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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