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怎麼做?這節“空中課堂”講明白了!

疫情期間,法官不能隨意“走出去”,但是通過線上授課,海淀法院的“京法巡迴講堂”活動卻仍在火熱進行中……

4月3日,海淀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茜受海淀區政府邀請,通過線上視頻連線方式,以《新重點問題解讀》為主題進行了一次專題授課,海淀區區屬行政機關的150餘名法治工作人員參加了這次獨特的線上培訓。


那麼,這節“空中課堂”到底講了些什麼呢?我們一起來回顧下!

京法巡迴講堂 | 政府信息公開怎麼做?這節“空中課堂”講明白了!

一、什麼叫“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能否以“不屬於政府信息”為由拒絕公開?


2019年5月15日,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整的是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究竟什麼是政府信息,必然是需要予以明確的首要問題。


原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為了減少認識上的分歧,新條例第二條將“履行職責過程”進一步明確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實際上可以理解為只要是“行政機關持有的、以任何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都是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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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概念表述並沒有太大變化,但是立法者在新條例中卻傳遞了一個新的理念。新條例一方面對政府信息的描述基本維持現狀,另一方面則對豁免公開事項作出詳細規定,將是否屬於政府信息的問題,替換為政府信息的豁免條件問題。換句話說,政府信息是否公開,一律以豁免條款作為判斷標準。行政機關拒絕公開政府信息,必須到豁免條款中去找依據。


二、新條例中確定了哪幾條豁免條款?


豁免條款,一般意義上可以理解為法定的不予公開理由,也可以通俗地理解為負面清單。新條例對豁免公開範圍作了詳細、明確的列舉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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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確定的豁免條款有八條,屬於基於法律授權的拒絕公開情形。一是國家秘密;二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三是公開後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穩定”;四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後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五是內部事務信息,即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工作規範;六是過程性信息,即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七是行政執法案卷;八是行政查詢事項,即工商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資料等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了專門查詢辦法的信息。


三、哪些信息絕對不予公開?哪些信息相對不予公開?哪些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以上八條豁免條款內容分別屬於絕對不予公開、相對不予公開、可以不予公開信息。


新條例第14條規定了絕對不予公開的信息,包括:


一是依法被認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但國家秘密的認定必須依新條例第17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如果特定政府信息沒有經有權定密機關經過定密程序作出相應的決定,就不是國家秘密。


二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所禁止公開的信息,內容必須具體明確,過於原則籠統、不能對應到具體信息的禁止,一般不能使用這一豁免條款。


三是公開後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穩定”的信息,“三安全一穩定”分別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該條款是從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繼受而來,從原來的總則性條款,明確為正式的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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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第15條規定了相對不予公開的信息,即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不予公開;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以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是一律不公開,具體是否公開,要看公開後可能造成的後果。如果公開後可能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行政機關可以不予公開。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受損害的必須是合法權益,才適用這一條款。比如,一些企業從事不法活動,被監管部門依法列入黑名單,這個黑名單的公佈,必然會對企業的商譽有所影響,但是在這個法律關係中,不存在應當受保護的“合法”權益。


新條例第16條規定了可以不予公開的信息,包括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與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應當公開的除外。


最後是行政查詢事項,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戶籍信息、銀行賬戶信息等的查詢和利用,是行政機關履行的特定行政管理職能,屬於行政查詢事項,其申請人資格、公開對象、公開範圍、公開條件等,與政府信息公開有著內在的根本性區別,不能相互混同。申請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獲取這方面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本機關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處理。

雖然看不到所有參會者的面孔,但是王茜還是通過視頻一端看到了大家在認真做筆記、專注聽課,感受到了一股濃厚的學習氛圍。課後,參會人員紛紛表示,王茜法官的授課內容詳實、案例典型生動,對行政機關今後提高信息公開工作規範程度,從源頭減少行政爭議具有非常大的借鑑意義,希望海淀法院能多多組織法官開展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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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實現疫情防控和業務工作兩不誤,通過本次線上授課,海淀法院進一步深化了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積極推進行政糾紛訴源治理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供稿: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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