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定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2020年3月版)

固定資產折舊,有會計折舊和稅前扣除折舊兩種口徑。稅法上對於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上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四大類:

l 不得計提折舊的規定;

l 一般性折舊的規定;

l 加速折舊的規定;

l 一次性扣除的規定

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該如何稅前扣除?思路應該是這樣的:

先看該項固定資產是否屬於不得計提折舊的範圍,如果屬於就不能稅前扣除。

如果不在禁止扣除的範圍內,先看是否符合一次性扣除優惠,再看是否符合加速折舊的規定,都不符合,就適用一般性的折舊規定。

Part 1 不得計提折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Part 2 一般性折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稅法上,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規定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Part 3 加速折舊規定

為支持創業創新,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國家實施了一系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有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 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 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二、特定行業的固定資產

(一)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二)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

(三)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8號)

(四)全部製造業。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Part 4 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2014年1月1日起,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

三、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四、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注意事項:

1、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彙算清繳申報中直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2、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3、用於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例】甲汽車製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並投入使用一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

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4、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最新政策優惠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5、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並建立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一文搞定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2020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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