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圖說起:定州的民間智慧

此次去定州的收穫是異常豐富的,我們無論是對基層的司法狀況還是鄉村的糾紛調解都有了新的且豐富的認識。就筆者的興趣而言,想對民調工作的一些狀況談談自己的看法。先從三段故事說起。

從圖說起:定州的民間智慧


故事一:

某村的兄弟二人雖是房前屋後,但多有嫌隙。冬天雪後,弟弟將自家屋頂的積雪掃到哥哥院中,哥哥氣憤不過與弟弟大打出手,二人關係更為僵化。一日,弟弟酒醉後去哥哥家鬧事,當時哥哥不在家,嫂子無奈之下拿刀自衛,砍掉弟弟雙耳,割斷其腳筋。事情被報到派出所後,派出所的意見是先調解,後在兄弟二人父親及民調委員等村幹部的調解下,雙方和解。

故事二:

某村的一對男女在大學畢業後都在當地的縣級市工作,女方為教師,男方在事業單位上班。二人戀愛多年,且男方家庭優渥,但由於女方父母不同意,二人的婚事一拖再拖。據悉,女方父母之所以不同意,是因為聽到很多同村人說男方私生活不檢點,曾經誘騙過村中女性。但女方對此毫不在意,為了這件事,女方多次通過男方父母找民調委員去其家調解。過了幾年,女方母親罹患癌症,不久於人世,於是對女兒的婚事基本同意;但父親的態度還是很堅決,揚言女兒若結婚便殺妻自殺。此後,女方又找民調主任去她家調解。主任登門當天,其父在家磨刀,當著主任的面,斬斷自己左手手指。自此,民調主任不敢再去調解,二人婚事始終拖著。

故事三:

調研團隊在訪談鎮司法所所長的時候,恰逢一場漫長調解的尾聲,團隊成員“參觀”了此次調解過程。A、B村發生了糾紛,起因是A村所種的高大樹木影響了B村作物的採光,這是此次糾紛的一個直接原因。但在瞭解情況後,團隊成員才知道事情並不簡單。起初,由於A村附近沒有水源,想通過B村土地修一條引水渠進行灌溉,但B村始終不同意這件事,B村村民認為,修引水渠對B村灌溉沒多少好處反而還侵佔了他們的土地。因此,A村土地在無水可澆的情況下只得放棄種植農作物而改為種樹。倘若僅僅是種樹,那麼這件事和B村還沒有太大關係。可A村在種樹前,將土地下挖近三米,挖出的土方販賣後,土地才種上樹,這件事極大地刺激了B村村民的神經。團隊成員到場後,兩村村民正在現場協商砍樹,樹木砍伐完畢後,村民去A村村委會簽署協議。按理說,樹都砍完了,籤協議只是後期一個形式化的過程,但在此過程中,A村村民多次反覆,期間司法所及村委會與其發生口角。臨近中午,協議全部簽署完畢,司法所與A、B村村幹部及部分村民共同在鎮上飯店吃飯,氣氛十分融洽。在飯桌上,司法所長說這起糾紛是市委領導“承包”的。

上述三段故事都共同體現了基層糾紛與司法調解工作的複雜性,並且都給了筆者以較大的震撼性。因此,筆者將針對這三起糾紛調解來談談此次去定州的調研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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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退兩難”——民調工作的界限問題

在訪談過程中,幾乎每位民調主任及司法所工作人員都與我們強調過民調工作這些年進步的一大特徵就是對合法調解的普遍共識。正如幾位民調委員常掛在嘴邊的那樣——“民事能調就調,刑事肯定不能調”——基層糾紛的調解工作這些年已逐步步入了合規合法的階段。但在現實生活中,民調工作的界限卻總是模糊的。在故事一中,弟弟受了重傷且已報案,這是一起很明顯的刑事案件,但派出所卻希望他們能夠私下解決。先且不論派出所的做法是否違法,其行動的邏輯確是很值得我們討論的。對於家庭中的刑事案件,其往往是刑事、民事與親事三者共同交織的產物,單一的司法途徑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手段。在這裡,法律似乎並不是用來解決問題的,法律的邏輯與糾紛解決的邏輯本身產生了衝突。因此這也就導致了民調工作界限的模糊性。由於“依法辦事”在基層往往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合適手段,民調工作者在實際工作中則不得不常常越界辦事。即便是基層政府,對於調解工作的一貫態度都是問題解決的導向,換言之,只要可以不把事情“鬧大”,那麼達到目的的方法就是合適的,雖然這一狀況在當下的基層調解中已有較大改善,卻依然存在。

相較於故事一的“不能調而調”,故事二中的“能調而不調”則引發了筆者更多的思考。這裡的調與不調並不是從調解者的主觀意願上來談的,而是從是否合法的角度上考慮的。在故事一中的糾紛很明顯已成為了一樁刑事案件,但最後卻通過民調委員解決了相關問題;但在故事二中,年輕人的結婚問題似乎是一個更符合調解工作的問題,但民調主任卻遇到了困難,因為他不敢調解——換言之,調解的目的是解決問題,化解基層糾紛,但在這一案例中,調解工作恰恰是激發問題的一種方式。在這裡,筆者產生了兩個疑問:其一,調解者的行動邏輯是什麼?其二,即便是民事糾紛,是否就該歸民調委“管”?

由於民調委員一般都是本村人,往往還是德高望重的人,因而,他們的調解工作便很難不顧及到地方情理。正如我們在訪談故事二中的民調委員時,他不止一次說到“都是一個村的,他萬一真自殺了怎麼辦?”這樣的話。作為本村人,民調委員在具體工作中既要運用自己的身份和威望,同時也要顧及到自己的身份與名譽。換言之,糾紛如果真的無法調解,那頂多是一個工作能力問題,但倘若為了這項工作而使得自己在村中難以立足,則未免得不償失了。故事二的事件恰好使民調委員陷入了這種尷尬。從法律的角度看,婚姻自由是需要被保障的,當女方找到民調委員時,其有責任與義務替她解決問題;但女方父母之所以不同意這樁婚事則又涉及到男方的生活作風問題——而這又是鄉土社會所排斥和貶抑的,況且其家庭內部的矛盾是否應當放在臺面上去解決也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民調委員的調解行為本身就未免有干涉人家家事的嫌疑,在道義上也站不住腳。當女方父親磨刀威脅時,民調委員進退兩難的尷尬就顯而易見了。在這一故事中,我們發現,即便是普通的民事糾紛,似乎也不歸民調委員“管”,他們不僅“沒資格”管,而且也往往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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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退失據”——民調工作的效力問題

在訪談中,我們發現了一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些人直截了當地認為民調委員調解的案件就應當遵守,另一些人則對這種調解的效力產生了深深的懷疑。基本上認同前一看法的大多數是上了年紀的人,而年輕人則多抱持著後一看法。

在故事三中,A村村民多次反覆,即便是在前期口頭協議已經達成的情況下在最後簽署協議的時候還是猶猶豫豫,但這尚算調解工作中較為樂觀的狀況。在團隊的訪談中,我們多次聽到有當事人在簽署調解協議後拒不執行甚至撕毀協議的情況。那麼,這些情況又是怎樣解決的呢?除了反覆勸說以及一些有技巧的工作方法外,我們聽到的很多做法卻是 “該揍還是得揍”、“他不敢不聽,不聽我揍他”等等。基於此,民調工作的效力問題引發了筆者兩方面的思考,其一,民調工作的效力到底在哪方面?其二,為了達成調解而採取的暴力措施對調解本身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

民調委員不是執法者,因此,噹噹事人毀約時,民調委員按照相關規定並不能對其意願產生強制影響。民調工作應當是走法律途徑之前的一個協商階段,民調委員承擔的角色更類似於是一個使雙方坐下來談話的主持人而不是糾紛的平息人。但在實際的工作中,出於地方性的社會關係以及鄉土倫理,民調委員的調解效力往往又是很大的,人們找到他們,就是讓他們“做主”和評理的。所以,民調委員的“權力”在現實操作中被放大了,但是這種放大了的權力卻又是不穩定的,因此它需要強制力的輔助。

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調解不是為了違法,調解工作一方面既是為了最大程度將糾紛化解在基層,同時也是為了法治國家的建設以及對基層民眾進行普法教育。可是,當暴力進入調解工作,這種本來的意願就產生了異化——上述意願是國家邏輯,但到了基層,解決糾紛就是主要目的了。無可否認的是,當下的絕大多數民調工作還是起到了很多正面的普法功能的,而這些暴力行為往往也是當民調委員覺得己方站在了無可批駁的道德制高點時才會採取的行動。譬如我們在訪談中聽到的兩起“打人事件”都是因為兒子不贍養父母且不聽勸解的情況下發生的。對於國家而言,正義的標準是合法,但對於鄉土社會,正義的標準則是合乎道德;同樣的,對於國家而言,非正義的行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對後者來說,非正義的行為需要受到道德共同體的譴責,即便這種譴責在國家的邏輯中是非正義的。這種以暴制暴的方式使得調解工作增添了些許別的意涵,可以看到的是,實質理性與形式理性在此產生了衝突。

從圖說起:定州的民間智慧


3、民間智慧與相關思考

這是故事三給筆者的啟發。在A、B村的糾紛中,A村由於不能修引水渠而無法種植糧食作物,那麼他們種樹的行為觸動了B村的什麼神經呢?既然是種樹,又為什麼要下挖土地呢?我們在實地的觀察和詢問中,深刻地瞭解到了A村的“智慧”——種樹是為了遮擋陽光,影響B村毗連作物的採光;下挖土地致使B村在灌溉土地時,水分會因地勢原因匯入A村窪地,加之日積月累的灌溉沖刷,A、B村的土地分界線將會移向B村。這種民間智慧給了我們以極大的震撼,似乎那些看起來再簡單不過的事情背後竟有著精心設計的部分,智慧與學識也並不完全掛鉤。

不過,故事三所體現的還不僅僅是這些。在故事三中,我們可以看到諸多鄉土糾紛的引發的共性原因,那就是“吃虧”與“佔便宜”。在B村看來,修建引水渠會讓他們吃虧,因此他們就不願意修建,即便這種虧似乎並不算什麼;即便是遮擋陽光與水土流失,就現實的效果看,對B村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但是B村的神經卻繃不住了;而A村的行為實際上也帶給不了他們什麼經濟收益,但是他們卻這樣做了,並且樂此不疲。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由於集體化時代的終結,農村的公共設施的建設問題成為了糾紛產生的一個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農民的行動邏輯看似斤斤計較,但實際上卻是如上文所提到的關於鄉土道德和正義的體現。吃虧是不正義的,因此需要通過佔便宜的方式去補回來,在這裡,價值理性要遠高於經濟理性。

此外,市委領導的“承包”成為了此事能夠解決的重要原因,在壓力型體制下,民調工作也不得不有政治方面的考量,如前所述,在這一體制下,民調工作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動難免產生了脫節,即為了儘快解決問題,可能產生更多的非法行為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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