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山:辱罵民警,毆打輔警,拘!


3月19日23時許,蕭山新塘派出所接群眾報警:某酒店門口

有人打人。接警後,民警顏晶晶帶領輔警立即前往現場處置。

民警在現場發現一名渾身酒氣的男子正指著一輛轎車罵罵咧咧,身旁一名男同伴抱著他進行勸阻,但沈某力氣較大,男同伴完全拉不住他。

見此情形,顏晶晶帶領輔警上前詢問、勸阻,誰知對方竟指著民警的鼻子,用侮辱性言辭對民警進行辱罵。

蕭山:辱罵民警,毆打輔警,拘!

▍男子指著民警進行辱罵

顏晶晶對男子的辱罵行為進行質問,話音未落,男子就揚起一雙手揮舞著衝過來,緊接著一巴掌扇在輔警隊員孔沛卓的左臉上。

顏晶晶和隊友們立即將男子控制,先送至醫院強制醒酒。第二天上午,酒醒後的男子被民警傳喚至新塘派出所接受調查。

蕭山:辱罵民警,毆打輔警,拘!

經查,男子名叫沈某(37歲,湖南人),與兄弟在蕭山合夥開公司。企業復工後,沈某從老家回蕭山並進行了14天居家隔離。

事發當晚,沈某與朋友聚餐喝了一斤半白酒,之後被客戶約去吃夜宵,又喝了一斤半白酒。

沈某稱自己當時就斷片了,直到第二天酒醒才知道發生了什麼,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後悔。

目前,沈某因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被蕭山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鏈接

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拒絕接受民警檢查、盤問,不聽勸阻的;

2.拉扯、推搡、辱罵、恐嚇、攔截、追逐、圍攻執法民警,或者向執法民警潑灑汙物的;

3.扣留、汙損、毀壞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使用的裝備、設備、公務標誌、證件等物品的;

4.當場隱匿、毀壞公安機關法律文書的;

5.糾集、煽動他人拒絕或者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

6.以其他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

毆打輔警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以【故意傷害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警方有話說

對於挑戰公安執法權威的惡性事件,公安部、人民日報、人民公安報等一再發聲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採取強有力措施,切實加大對民警執法權益保護力度,堅決維護國法律尊嚴和警察執法權威,依法打擊暴力襲警、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嚴肅追究襲警辱警人員的法律責任!

對於執法不規範的,應當發現一起糾正一起,

不留餘地!

對於依法履職的,應當堅決保護,

不能含糊!

對惡意抹黑民警執法的,要旗幟鮮明、

依法處置!

蕭山:辱罵民警,毆打輔警,拘!


警徽不可辱!警威不可欺!

維護警察執法權威,捍衛法律尊嚴

任何挑戰權威的行為必將受到依法打擊

對辱警襲警的行為

蕭山公安必將堅決打擊!

絕不手軟!

來自蕭山公安 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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