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人大、國家林草局接連發文推動“禁野”進展

期待黑斑蛙、泰國虎紋蛙、棘胸蛙能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管理的野生動物或者野生動物人工種群

廣州通過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違法食用可處20倍罰款

廣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了《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與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增加了對公職人員的條款,規定公職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公職人員違反條例規定食用野生動物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後,移交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

1、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也被禁食

《條例》規定,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食用三類野生動物,包括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法律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管理的野生動物或者野生動物人工種群,不適用本條例。

對於條例施行前已合法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和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情況,《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關政策,指導、幫助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並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2、提供餐飲服務貨值超一萬最高罰30倍

《條例》規定,為以食用為目的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提供場所、倉儲、中介等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飲服務提供者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3、以藥膳名義食用最高處20倍罰款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他非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以藥膳的名義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4、違法食用者、組織食用者最高罰20倍

《條例》規定,在酒樓、餐館、食堂、農莊、會所等經營場所食用野生動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處罰方面,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5、以食用為目的繁育野生動物最高罰五倍

為從源頭扼制,《條例》規定,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6、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條例》規定,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有關部門違法履行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工作職責或者不作為,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以法治“剛性”革除濫食野味陋習

記者瞭解到,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和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意見,邀請法學專家及野生動物保護專家進行了科學論證,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認真梳理了社會各界來信320多件,分類整理出400多條意見。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吸收各方意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確保《條例》既符合國家和省的上位法要求,又貼合廣州實際,體現廣州特色。

鑑於廣州市中醫藥文化深厚,《條例》在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條例》以完善公共治理為著力點,以推動社會共治為突破點,緊緊圍繞禁止濫食野生動物這一源頭問題設計各項制度和規範,需要幾條寫幾條,確保條條有效管用。《條例》法規結構嚴謹合理、條文具體明確,針對性強、可執行性高,既能指引執法部門高效執法,也方便群眾瞭解掌握,有效解決了上位法實施“最後一公里”的問題。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穩妥做好禁食野生動物後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各地執行我局林護髮〔2020〕22號文件進展情況,經研究,並商農業農村部,現就穩妥做好禁食野生動物後續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準確掌握實際情況,科學評估禁食影響

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結合上年度行業統計和2020年1月下旬至2月的調查結果,進一步調查核實本區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從業主體、人員和在養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用途、養殖設施,以及養殖模式、持有證件等情況,特別要細緻掌握從業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或養殖企業以往通過吸納貧困戶就業、收益分紅等方式扶貧幫扶情況。要對合法養殖與非法養殖予以區分,對以食用為目的和非食用性利用予以區分,合理測算合法養殖企業或養殖戶因禁食野生動物可能面臨的損失,科學評估返貧致貧風險,為當地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工作中要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堅決杜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弄虛作假等行為,確保統計數據的客觀性、真實性。

二、正確理解禁食野生動物範圍,分類做好工作銜接

按照《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畜牧法》、《漁業法》等規定,對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適用《漁業法》的規定;對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定。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準確掌握政策界限,加強與漁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相關工作有序銜接。對水生野生動物和《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發佈後列名的畜禽,撤回和註銷已核發行政許可證件或文書的同時,與漁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做好信息分享、資料交接等工作,保障養殖戶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屬於禁食範圍但具有科研、藥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依法依規做好行政許可證件或文書變更、換髮等工作,引導、幫扶養殖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方向;對屬於禁食範圍但其設施可用作養殖其他動物的,通過加強信息服務和技術指導,主動引導養殖戶調整養殖結構,繼續發揮養殖設施的作用;對禁食後停止養殖活動的,在地方政府領導下積極支持、指導、幫助養殖戶轉產轉業,儘量減少影響。

三、妥善處置在養野生動物,防止引發次生問題

對禁食後停止養殖的在養野生動物,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根據各物種的習性和特點進行妥善處置。一是科學實施放歸自然。對我國有自然分佈的在養野生動物,要選擇生境良好的該物種自然分佈區或歷史分佈區,將放歸數量控制在科學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內,對放歸個體進行健康觀察檢測並進行適應性準備,且放歸自然方案經科學論證通過後方可實施,確保不造成生態危害;對存欄量大、超出當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協調跨區域、分期分批分散實施放歸自然。二是轉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對具有藥用、觀賞價值的在養野生動物,依法依規加快行政許可和信息服務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三是對屬於禁食範圍養殖戶放棄養殖的外來野生動物,不得放歸自然,可委託代養或移交至具備條件的收容救護機構,今後根據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進行合理調配。四是對確不能採取上述3種措施處置的在養野生動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配合做好補償工作,幫扶養殖戶解決困難

針對禁食措施給部分養殖戶、從業人員造成損失或影響等情況,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在摸清底數、科學評估基礎上,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提出合理補償建議,明確補償範圍,將合法養殖、依規停業的作為補償對象,對違規取得行政許可證件或違法從事養殖的不予補償;合理制定補償標準,重點考慮在養野生動物的種類、數量,適當兼顧養殖設施投入和養殖模式等因素,並加強跨區域溝通協調,避免補償標準差距過大引發新的矛盾。積極研究制定幫扶措施,根據養殖戶的具體情況精準施策,對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現有相關政策、項目、資金等渠道予以支持;要把幫扶工作與脫貧攻堅相結合,重點向養殖戶集中的貧困地區、建檔立卡戶傾斜,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幫扶工作要做到“一戶一策、因戶施策”,加大產業扶貧、就業扶貧等政策支持力度,通過多種形式幫助其實現轉產、發展替代產業,落實兜底保障措施,鞏固脫貧攻堅成果。

五、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

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本區域禁食野生動物工作要高度重視,組織力量深入從業主體和養殖戶進行走訪交流,大力宣傳保護野生動物和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義和《決定》的法律效力,既理解養殖戶面臨的具體困難,也積極引導養殖戶瞭解絕大多數人民群眾對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強烈呼聲,引導廣大養殖戶看清大形勢、調整發展方向。密切關注從業人員面臨的困難和訴求,主動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做好政策解釋說明,爭取理解和支持。加強對相關工作的指導督促,推動儘早出臺相關政策,確保各項措施做實做細。強化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及時研判形勢、通報信息,工作中的重大情況及時報告。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4月8日

水產人關注的青蛙(黑斑蛙)、泰國虎紋蛙、棘胸蛙,能不能吃,能不能養,就看能否歸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管理的野生動物或者野生動物人工種群,在此,共同期待三種蛙類最終得到解禁。

【關鍵字】:野生動物食品安全法規水產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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