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認《定購協議》條款,業主投訴株洲綠地21城太霸道

拒認《定購協議》條款,業主投訴株洲綠地21城太霸道

現如今買房,大多數人都會選擇貸款按揭的方式。但是貸款是否能夠審批發放,實際上並不由開發商和購房者掌控,而是銀行說了算。一般情況下,貸款都可以順利審批。然而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株洲的購房者諶先生,就因為貸款沒有獲批,引發了他和綠地21城開發商之間的矛盾。諶先生投訴,開發商拒絕承認訂購協議的條款,拒不退還他的訂金和首付款,總計7萬多元。具體情況,記者展開了調查採訪。

協議約定:不能貸款則退定金和首付

去年12月,株洲市民諶先生在雲龍示範區的綠地21城,訂購了一套房子。

拒认《定购协议》条款,业主投诉株洲绿地21城太霸道

諶先生向記者介紹,由於他購買的是二套房,他當時告知了銷售顧問他一套房有貸款,而且還有裝修貸款。因為擔心貸款無法審批,他特意要求銷售顧問在《定購協議》上,補充手寫了“首付兩成,貸款八成,如果不能貸款八成,則退定金和首付。(如退款則30個工作日到帳)”的條款。

拒认《定购协议》条款,业主投诉株洲绿地21城太霸道

諶先生提供的定購協議顯示,上面確實有這麼一行手寫的文字內容,而且加蓋了開發商的合同專用公章。

隨後在辦理貸款的時候,果然出現了問題,諶先生的貸款銀行沒有審批通過。諶先生按訂購協議條款,向開發商提出退還7萬多的訂金和首付款。但是開發商拒絕退還,並且要求他必須補齊尾款,全款購房。

銷售回應:買賣合同約定需交齊尾款

帶著諶先生的質疑,記者聯繫了諶先生的銷售顧問張女士,張女士證實:《定購協議》上手寫的關於可以退款的條款文字,是公司一名主管所寫。雖然《定購協議》有銷售經理的簽名,但張女士聲稱經理的名字是他人代簽,經理本人並不知情。

拒认《定购协议》条款,业主投诉株洲绿地21城太霸道

張女士還強調,是諶先生個人徵信問題導致不能辦理貸款,是他自己的過錯,所以不能退款。

綠地21城負責銷售的陳經理也認為,是諶先生隱瞞裝修貸有負債的事實,導致銀行沒有放貸。

對於《定購協議》手寫的條款內容,銷售經理則解釋,開發商並不允許寫,銷售顧問是被迫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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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經理還提出來,根據雙方後續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客戶應該及時交齊尾款,全款購房。

律師分析:定購協議是真實意願體現

雙方的說法到底誰更站得住腳?湖南森力律師事務所王麗莎律師分析之後,提出了三點明確意見:

第一、銷售人員手寫補充條款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職務行為,而且加蓋了開發商的合同專用章,因此雙方簽訂的《定購協議》合法有效。即便開發商主張是銷售人員超越職務權限擅自作出,那也構成“表見代理”,代理行為依然有效,代理結果由開發商承擔。

第二、如果真如開發商所說,是購房者隱瞞消費貸的情況,才導致開發商一方在《定購協議》上籤署退款的補充條款,那也需要由開發商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受到欺詐,申請撤銷該《定購協議》。在《定購協議》被撤銷之前,該協議都是有效的,開發商應該遵守約定,退還購房者定金和首付款。

第三、雖然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後,而且對貸款辦理不成,約定的是買房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付清餘款。但是前面的定購協議是雙方自由協商簽訂的,而後面這個購房合同是跟所有人都簽訂的格式合同,裡面關於貨款不成就要付清餘款的格式條款前面的定購協議不符合,但卻並沒有用顯著字體提示購房者注意。因此認為《定購協議》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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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門:認為可以退款將介入協調王律師建議,如果最終協商不成,諶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那在法律途徑之外,是否還有別的辦法解決呢?記者也聯繫了株洲當地的主管部門。

株洲雲龍示範區區城鄉住建局工作人員答覆,手寫的協議內容,應該被認定為職務行為,不能說“不認”。工作人員認為還是可以退款,並且表態將會介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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