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罰1000元,法官:構成名譽侵權

日前,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

據悉,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發微信朋友圈,稱柳某“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小三,真是給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哪個都沒屏蔽,隨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讓人說!”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1月30日,皮某又在其個人賬號朋友圈中發表相關文字並配圖。

當天,柳某委託律師向皮某發出律師函,要求皮某刪除針對柳某的所有不當言論,並在微信平臺公開發佈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師函後,刪除了自己於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內容,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柳某訴至合川法院。

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罰1000元,法官:構成名譽侵權

合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皮某出於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擅自在微信平臺上公開發布柳某照片,並配上關於柳某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到損害。皮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什麼是名譽權

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一種。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行為具有違法性。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行為人有過錯。

侵害名譽權的立案標準

(一)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三)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四)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

侵害名譽權的處罰標準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為什麼很多人並沒有被處罰

既然發朋友圈罵人也構成侵害名譽權,為什麼那麼多人並沒有被處罰?

因為侵害名譽權是民事案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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