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價買的房不翼而飛 誰來賠償損失?

我國素來就有講人情的傳統,遇到事情總喜歡找找熟人。買房子如果通過找關係,整到內部價,那感覺自己就像中了大獎,佔了大便宜,榮耀勝似光宗耀祖。其實這裡面的風險巨大,請看下面這個故事。

內部價買的房不翼而飛 誰來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2015年趙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內部認購協議”,約定以每平方米2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位於該市某小區的一套面積為80平米的房屋,趙先生先支付首付款50萬,待房地產公司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通知其簽訂預售合同並交付餘款。認購協議簽訂後,趙先生按約支付了首付款,3年後房屋開始預售,但趙先生卻未收到房地產公司的通知,經多次交涉得知,該處房屋已全部銷售完畢,雙方交涉未果,趙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綜合考慮趙先生支付部分房款的事實和房地產公司的過錯程度,支持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房地產公司返還趙先生購房款,並酌情賠償趙先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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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趙先生與房地產公司之間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雖然約定了房屋坐落、面積、單價、總價以及付款方式等,但尚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因而是一種預約合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屋不能預售,簽訂的預售合同原則上應當認定無效,取得預售許可只是履行預約合同的條件之一,並不影響預約合同的有效性,根據《合同法》對合同效力的判定,預約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現行法律,預約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是創設了雙方為將來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協商的義務,雖不具有強制訂立本約或據以強制實際履行本約的效力,但內部認購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房地產公司未按照約定履行通知義務,顯然屬於違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客觀上已經使趙先生喪失了購買該商品房的機會,同時也影響了其對其他類似房屋的購買,故房地產公司除應當返還趙先生已經支付的購房款,還應結合當地近幾年來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態勢,以及雙方履約情況和過錯程度等,對守約方趙先生因信賴利益落空而產生的損失酌情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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