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納稅人應填報的表證單書、分數
《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一式兩份,一份辦稅服務廳留存,一份納稅人留存。
三、辦理時限
1、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2、稅務機關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即時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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