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漁業:關於《本公司訴張福賜,張福慶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中水漁業(000798)(000798)4月10日發佈公告,關於《本公司訴張福賜,張福慶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勝訴。

本案中,原告是中水集團遠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張福賜,張福慶,中水漁業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申請(仲裁)方。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本公司在收購張福賜持有的廈門新陽洲水產品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陽洲公司”)55%股權時,與交易對手方張福賜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業績補償協議》、《業績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中約定:張福賜承諾新陽洲公司2015年度實現淨利潤不低於4,324萬元,並承諾在新陽洲公司未達到承諾的淨利潤時,張福賜應在2016年6月30日前,將不足部分以現金方式補齊;同時作為張福賜承諾業績的保證而未支付給張福賜收購價款4,400萬元中的2,200萬元按約定用於新陽洲公司2015年度業績補償。根據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中水集團遠洋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廈門新陽洲水產品工貿有限公司2015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中審亞太審字(2016)010251-03號),確認新陽洲公司2015年度業績承諾數為4,324萬元、業績實現數為-25,664.42萬元,差額為29,988.42萬元,在依約扣除申請人應向張福賜支付的當期交易價款2,200萬元之後,張福賜仍需要向本公司補償27,788.42萬元。2016年6月13日,申請人向張福賜發出《關於要求張福賜履行2015年業績承諾的函》,要求被申請人以現金方式完成2015年度的業績補償義務。但截至本仲裁申請提出之日,被申請人仍未支付任何業績承諾補償款。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公司特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三)本公司的仲裁請求鑑於上述情況,本公司於2016年8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程序,對張福賜、張福慶提出如下仲裁請求:1、被申請人1以現金方式向申請人支付新陽洲公司2015年度業績補償款,共計27,788.42萬元人民幣,給付逾期支付違約金597.45103萬元人民幣(暫計至2016年8月12日),上述款項合計為28,385.87103萬元人民幣;2、被申請人1承擔本案仲裁費用及申請人為此案支付的律師費50萬元人民幣;3、被申請人1以其所持有的新陽洲公司35.2%的股權對其履行上述1、2兩項項下義務承擔擔保責任;4、被申請人2以其所持有的新陽洲公司7.8%的股權對被申請人1履行上述1、2兩項項下義務承擔擔保責任。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本次仲裁現金補償部分按照會計核算謹慎性原則,將於實際收取或有確鑿證據證明可收取時,計入當期損益。具體財務數據以審計確認的數據為準,敬請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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