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检察:突出“快、严、督、效” 依法办理涉疫刑事案件

战“疫”期间,咸宁市检察机关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突出“快、严、督、效”办理涉疫刑事案件,成效明显。截至3月31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疫刑事案件19件 26人,批捕10件16人,起诉10件16人,法院已判决8件12人。所办案件,有

2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有6件入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01


突出“快”字

建立涉疫案件绿色通道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了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涉疫案件的统一协调指导,第一时间建立涉疫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办理的快速办案机制。


1 月24 日,陈某拒不配合疫情检查,殴打疫情防控人员,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月3日下午,案件提请逮捕,2月4日,通城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7日通城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系咸宁市首例涉疫刑事案件,从批捕到判决仅4天。


咸宁检察:突出“快、严、督、效” 依法办理涉疫刑事案件

△通城县陈某妨害公务案开庭审理


首先,从源头引导,帮助缩短侦查时间。每一件涉疫案件,检察机关均在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了解案情,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梳理事实证据,引导全面侦查取证。


此外,畅通与公安、法院的案件流转,进一步压缩案件的“在途时间”。据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干警蔡欣介绍:“我们与公安、法院部门建有微信群,有案件送达就提前在群里告知,这样我们就能第一时间接案,第一时间轮案,第一时间将案件送到承办检察官手中。”


咸宁检察:突出“快、严、督、效” 依法办理涉疫刑事案件

△案件管理办公室干警蔡欣战“疫”期间收案


同时,加快案件审查工作,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再次摁下诉讼过程的最终“加速键”。法院已判决的8件涉疫刑事案件中,有6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有2件适用了速裁程序。


02


坚持“严”字

依法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在涉疫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咸宁检察机关始终坚守法治底线,在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不枉不纵。


“胡某某、毛某某曾因吸毒、盗窃受过多次刑事处罚,在实施飞车抢夺过程中,遭遇被害人反抗时仍不顾他人人身安危,拖拽被害人,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对财物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对被害人人身实施了暴力行为,且案件发生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侵害了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酌情从重处罚。”1月29日,针对胡某某、毛某某在疫情期间驾驶机动车抢劫疫情防控人员,检察机关提出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咸宁检察:突出“快、严、督、效” 依法办理涉疫刑事案件

△通城县胡某某、毛某某涉嫌抢劫罪案开庭审理


2月7日,通城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均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十个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疫情期间,对暴力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对防疫工作人员采取暴力侵害的犯罪嫌疑人,咸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从严打击,共批捕暴力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10人。


03


把握“督”字

确保惩治涉疫犯罪在法治轨道运行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省公检法司联合制订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先后下发,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到每一件具体案件的办理中。


“该案犯罪主体、主观故意等方面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2月9日上午,在车站路社区防控卡点值守的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徐小萌正通过电话督促指导嘉鱼县院检察官办理一起涉疫案件。连日来,类似的办案督导已成为工作常态。


咸宁检察:突出“快、严、督、效” 依法办理涉疫刑事案件

△第二检察部主任徐小萌在值守点通过电话指导基层院办案


对此,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阮建进行了解释:“为了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市院各刑事检察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对口督导基层院办理的涉疫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咸宁检察:突出“快、严、督、效” 依法办理涉疫刑事案件

△第一检察部主任阮建正在审查基层院上报的涉疫案件审查报告


嘉鱼县人尹某某,无运营许可证,从事私人客运业务,疫情期间驾驶自有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前期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乘客20人被集中隔离。公安机关以尹某某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嘉鱼县检察院在上级院的指导督导下,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依法改变定性,2月11日以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案件入选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咸宁检察:突出“快、严、督、效” 依法办理涉疫刑事案件

△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开庭审理


04


注重“效”字

兼顾办案的“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咸宁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和教育挽救,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崇阳叶某妨害公务案,就很好地适用了该项制度,叶某认罪认罚,案件采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仅用时18分钟。被告人叶某也表示悔恨,今后会吸取教训,做一个守法公民。


依法打击严惩涉疫犯罪的同时,也不是一味地“够罪即捕”,而是把握“打击重点的少数,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


崇阳县检察院在办理石某、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从犯,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该案件入选《湖北省检察院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文字 | 阮建、 陈亮、杜小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