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土地管理法》時隔十五年再次修改!徵地補償標準有新變化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有什麼亮點呢?對集體土地徵收產生何種影響?

當前徵地制度改革有三大難點和痛點,即徵地範圍太寬、補償標準偏低、徵地程序不夠規範。對此,新的土地管理法針對這三大難點、痛點作出了新的修改。

重磅!《土地管理法》時隔十五年再次修改!徵地補償標準有新變化

限定徵地範圍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縮小了土地徵收範圍,明確了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因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徵收集體土地。

其中,成片開發建設可以徵收土地的範圍限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並且必須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採取列舉式立法方式,規定以下六種情形可以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完善徵地補償標準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同時關於徵收補償標準的規定,被徵收土地不再按土地年產值一定倍數補償,而是綜合考慮未來發展增值空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並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另外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三項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為被徵地農民提供穩定社會保障。

完善徵地程序

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改革了徵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徵地之前開展土地狀況調查、信息公示,還要與被徵地農民協商,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跟農民簽訂協議後才能提出辦理徵地申請,辦理徵地的審批手續。

原來的批後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使被徵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同時增加對補償方案組織聽證等內容。

一是擬申請徵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徵地的有關事項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方面的意見;

二是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的情況修改方案。

除了在徵地範圍、徵地程序和徵地補償方面進行了修改,新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也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方面和宅基地管理方面進行了重大變革,將為農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的實實在在的保障。

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創新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定,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徵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

過去限制轉讓、出租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將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讓並可以轉讓、贈予、抵押使用權,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同權同價。

同時還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地方政府要想辦法採取別的方式保障實現農村居民居住的權利。

建立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機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如果農民不願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

下放宅基地審批權,明確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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