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剛入刑,你知道嗎?怎麼看?

董師爺說


該解釋的出臺直指我國群眾生活中日益凸顯的高空拋物帶來的法律問題,代表著我國法治的一大進步。我自己經常在小區的大門口、樓層的電梯口看到警示高空拋物的LED牌,上面寫著“一個雞蛋雖無奇,但它如果從15樓垂直落下砸到正好路過的行人,就會直接致人死亡!”觸目驚心啊,好在本解釋的及時出臺給我們界定好了高空拋物行為的法律責任,足以警告那些潛在的拋物者,莫行其事,踏入犯罪泥潭,讓全體社會成員一起維護大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解釋分析:

首先明確,一旦是拋物,那就是故意所為,按照行為危害程度及結果,會涉及到故意犯罪。因為高空拋物之時,行為人至少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威脅到樓下經過行人的人身安全,這是一個正常人應當預測到的範圍,加上拋物具有的身體行為的主動性,足以證明行為人對於有可能會出現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反過來墜物,自然就是過失所為,按照行為危害程度及結果,會涉及到相應的過失犯罪。其原因在與行為人對於自己所管理之物的監管不到位。

本解釋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

1、故意高空拋物,尚未造成行人傷亡等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2、故意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直接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這種情況下已滿14歲的未成年人也可構成)

3、過失使物墜落造成人員傷亡後果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犯罪只有發生了危害結果才處罰)

4、在生產作業中過失墜物致人傷亡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本罪為過失犯罪)

尚存在的問題

前述解釋是在查明瞭高空拋物和墜物的責任人下才可以適用的刑法解釋。實際上,往往確認高空拋物的責任人有難度,尤其是那些高層的住宅小區,對於這一點,民法領域的《侵權責任法》有規定,但仍不完善,可以總結為如下;

雖無法查明是某棟樓那一棟住戶拋的物,但根據傷者傷勢至少可以確定是哪一層以上的住戶所拋,那麼這一層住戶及其以上的所有靠窗住戶都要對傷者承擔責任,具體表現為平均賠償。

另外,因為事實不明,所以這樣的情況,往往不能對這些可能的責任人進行刑事處罰。期待以後立法的逐漸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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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之法律觀


你好,高空拋物、墜物致人傷亡事件頻發,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引發社會公眾高度關注。

2019年6月16日上午,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一小區內被高墜玻璃窗砸傷的5歲男童因搶救無效死亡。

2019年6月19日,江蘇南京鼓樓區,一名10歲女童遭遇高空墜物,受傷倒地。經查,該墜物為一名男童從樓上拋下。至20日凌晨1時,女童生命體徵平穩,後期仍需重症監護。

2019年6月19日,江蘇江陰一名10歲男童在上學途中,路過一建築工地時被墜落的鋼管砸中頭部,後被緊急送醫。

......


多的例子我不列舉,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正式將高空拋物入刑,規定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就在《意見》發佈的次日,成都就有一名女子“以身試法”,醉酒後,在與男友爭吵的過程中,從10樓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目前,該女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被青羊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高空拋物危害巨大,對這種極易造成人身傷害和重大財物損失後果的不文明行為,果斷予以嚴肅懲處完全有必要。


喬也法律


深圳、南京接連發生高樓拋物事件!

今年6月,深圳一5歲男和媽媽走到一家水果店門口時,突然被高空墜下的一塊玻璃窗砸中,男孩當場倒地,後因傷勢過重去世。

△案發小區

然而近日,悲劇再一次上演:

南京8歲男童高空拋物,正中10歲女童頭部,女孩當場倒地,血流不止。

據當地附近的居民透露,樓下角落有個很大的垃圾堆,平常樓上就經常有人直接往下扔垃圾。

目前10歲女童仍在醫院救治,暫時脫離了生命危險,生命體徵平穩。

短短數月,高空拋物致人傷亡的事件屢屢發生,再度引發大家對高空拋物這種“飛來橫禍”的熱烈討論:人民日報發文宣傳高空拋物的殺傷力。

不少律師更是表示,嚴重的高空拋物事故可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對於拋物人不明確的,將由所有有可能是拋物人的居民共同承擔責任。

而不少網友對這種行為更是義憤填膺,紛紛要求高空拋物立法、入刑,加強對高空拋物事件的懲治力度。一時間,高空拋物在法律上如何監管、處罰來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成為網絡熱議的話題,一度登上熱搜。

故意高空拋物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被最高人民法院“蓋戳認定”

其實,我國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就曾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做出過相關規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關於已發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更重新提出了16條具體措施,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其中明確規定:

·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要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清醒要從重處罰;

·對於高空墜物庚城犯罪的,也要已發定罪論處。

同時,網上不少法律人士也呼籲:對高層建築的相關設施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儘可能防止高空墜物問題;同時加強對高空拋物法律法規及其危害的宣傳和警示教育,消除僥倖心理和法律盲區。

對法律的無知和僥倖始終害人害己!

“拒絕高空拋物,從你我做起!”已經成了不少道路尤其是小區內的宣傳標語。

但正如不少法律人士所言:高空拋物事件之所以屢次發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不少人對此抱有僥倖心理,總以為自己偶爾從高樓上拋下一兩個小物件不會造成多嚴重的後果,甚至不知道這已經構成了犯罪!

這種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無知和僥倖心理,終將成為害人害己的罪魁禍首。

不僅高空拋物如此,在合同糾紛中,同樣如此:比如在合同糾紛中,判決賠償方始終“賴賬”推脫,不按判決規定支付賠償金,以為只要拖著就沒事兒。

事實上,我國法律規定,被賠償方經法院訴訟取得生效判決書後,可申請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前提是你能否在合同糾紛中,充分提供有效的證據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這就不得不提到電子合同在這方面的優勢了:

安全可信的電子合同,不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對可靠電子簽名的規定,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而且能夠在合同糾紛中,出具由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平臺出具的相關證據證明,必要時更可申請公證處的公正,以確保每一份電子合同的真實身份、簽署內容等作為重要證據的合法性,保障簽署雙方的合法權益。


放心籤


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的發展,高樓大廈隨處可見,變得很平常。然而,高空拋物行為也應運而生。這一行為危害性極大,惡性傷害事件時有發生。但拋物人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如今,高空拋物入刑了,這真是一個好消息。希望這能威懾住拋物行為的發生。能使拋物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同時,也希望相對應的配套設施到位,當有高空拋物行為發生時,能及時破案,抓住作案人。


PS學習日記


剛剛知道這個問題,估計大多數人還沒有意識到,因為要宣傳到位尚需時間。


最高法最近剛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嚴格意義上說,並不是立法的概念,算是一個司法解釋。

但該解釋明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故意高空拋物根據具體情形,最高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在此之前,現行的《刑法》對於高空拋物事件存在一定的空白:

只有因拋物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物損失時,拋物者會根據具體情況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對於高空拋物沒有造成重傷亡的情況,一般只會當作民事案件來處理。


高空拋物事關頭頂上的安全,各發達國家例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等,無一例外採用重罰。


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一方面使得各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了明確的依據及量刑標準;

另一方面必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近年來頻發的高空拋物墜物的亂象!


海風116067626


我認為,這是非常好的一項舉動。

要知道,高空拋物帶來的危害已經越來越大,由此帶來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甚至發生了多起惡性案件。且一旦案件發生,還給公安部門破案帶來很大壓力,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也只有嚴刑峻法,才能讓高空拋物者心存敬畏,才不敢輕易高空拋物。不然,就很難對高空拋物有敬畏之心,對自己的行為感到不妥。

事實也是,在城市普遍以高樓為主的情況下,如何遏制高空拋物,也已經是一個重要課題。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確實有那麼一些人,對高空拋物沒有任何敬畏,一切以自己的方便為上。所以,必須通過立法,讓他們知道這樣做的危害,也知道這樣做最終會傷害到自己。


譚浩俊


螚怎麼看,就得好好治理高空拋物,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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