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後的變化

《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後的變化



  2019年國家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訂,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主要新的變化,可簡單概括為八句話:一是宅基地管理部門變了;二是政府徵地越來越難了;三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入市了;四是基本農田變永久了;五是土地規劃變國土空間規劃了;六是土地督察升級了;七是國務院只批永久基本農田了;八是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擴大了。


  一、以後宅基地的改革、管理與執法調整為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自然資源部門主要負責涉及佔用農用地的轉用審批。


  二、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條,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採取列舉方式明確: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確需徵收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這一規定將有利於縮小徵地範圍,限制政府濫用徵地權。


  三、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法第43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經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


  四、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增加第35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確定。


  五、這次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提出明確要求:“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


  六、新《土地管理法》在總則中增加第五條,對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規定: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以此為標誌,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七、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其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級政府批准即可。


  八、原來規定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只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這次修改刪除了這條規定,也就是說以後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的使用範圍會有所擴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