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后的变化

《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后的变化



  2019年国家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主要新的变化,可简单概括为八句话:一是宅基地管理部门变了;二是政府征地越来越难了;三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了;四是基本农田变永久了;五是土地规划变国土空间规划了;六是土地督察升级了;七是国务院只批永久基本农田了;八是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扩大了。


  一、以后宅基地的改革、管理与执法调整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转用审批。


  二、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三、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经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四、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这次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提出明确要求:“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六、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政府批准即可。


  八、原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只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这次修改删除了这条规定,也就是说以后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的使用范围会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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