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条例,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

例如,在近年来的现实案例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后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就给相关部门带来了诸多困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一个小栗子

                近日,有申请人

            向郑州市卫生健康委申请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案例中,申请人以举报人的身份提出两项明确要求:

查阅并复印案卷全部内容

将案卷内容公布在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

那么面对即将实施的新《条例》,申请人将得到什么样的回应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一个小原因

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在具体行政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已有规定;这类信息与其他主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公开后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行政处罚是一对一的行政行为,能够找到相应处罚信息并申请行政处罚卷宗公开的申请人,都是或多或少与该行政处罚有关系的人。而行政案卷中既有过程性信息,也有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的信息,具有显著的复杂性,所以对其是否公开,应当由行政机关根据全局性的判断来自行决定。

如果行政处罚已经做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相关事项要素。而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必备要素,已经涵盖了相应的证据信息。

所以,对于执法公示而言,做好执法决定的公示即可。

一个小明确

以“予以公开为原则,不予公开为例外”的精神,《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界定了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种类,明确将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纳入到具体列举的范围。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案卷信息应当公开的必须要公开。比如,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一个小区分

另外,查阅和信息公开,听起来貌似一样,但实际上差别很大。首先,是形式上的差别。查阅原则上是“阅”,大部分情况是不允许复印的,而信息公开申请人会得到如盖有政府信息公开章的纸质复印件等形式的回复;其次,是获取内容上的差别。以行政复议案件的查阅为例,行政复议法仅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里不包括复议机关调查的证据以及案件审批文件,而实际上申请人最想得到的也是这一部分文件。

故,查阅和信息公开对于申请人来说,其实并不是划等号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实践中,越来越少的当事人要求来查阅,而大部分都在案件结束后希望通过信息公开来获取案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监督君有话说】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虽然会增加执法办案的工作量,但是却能压缩随意性执法的空间,减少不公正不合理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及诉讼。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说,其实是节约了行政执法成本,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政府服务“网上办、马上办”已成为发展趋势。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既要转变消极、畏难等落后观念,还要建立规范、督查等长效机制,既要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还要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共治,如此才能迎接外部监督新挑战,树立法治政府新形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