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男子賣房後卻不履行合同?結果賠大了!

2007年,老王與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徐某的房子。該房是一套尚未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的安置房,所以雙方在合同里約定,房款於合同生效時一次性結清,此套房屋以後不受價格漲跌等因素影響,雙方不得反悔,否則違約方需賠償違約金。老王付清房款後,2008年,徐某交付房屋。2012年,徐某辦理了這套已出售房子的產權證,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又過了幾年,徐某將這套房抵押出去了。


老王在這套房裡住了十幾年,等要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才被告知這套房子被抵押了。老王指責徐某不按約定履行合同,要徐某給個說法。幾年間,兩人談了數次,但沒有談妥。2019年底,老王將徐某訴至清江浦區人民法院,要求徐某返還購房款,並賠償其損失30萬元。


日前,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履行各自的義務。徐某在安置房符合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條件時,不積極聯繫老王辦理過戶手續,反而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並對外抵押,致使老王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導致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故老王要求徐某返還購房款,符合法律規定。此外,參照房屋同期市場價格,對老王主張的30萬元損失,法院也予以了確認。因此,法院作出判決,徐某除返還老王購房款外,還需承擔老王30萬元損失。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誠實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合同即簽訂合同雙方之間的“法”,各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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