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现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二者有差别吗

  • 民国案例:
  • 李次莲之妻李张氏,因患昏迷病症,请李胜农到家祈禳消灾,李胜农乘机用邪术将李张氏奸污。医生诊断李张氏因奸冲经,稍受损害。后肚腹胀痛,逾一年两月身死。当时湖南高等审判厅科以强奸致废疾罪,大理院以为该厅引律错误,认为是强奸致死而改判为死刑。

    注明:源于民国五年大理院刑判上字五十号关于李胜农强奸李张氏一案

    民国、现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二者有差别吗

    民国法庭

    • 现代案例:

    小美患有重度抑郁症,诊治出院时,医生向小美家属强调,出院后当严防小美自杀、自残行为。老天又给小美开了一个玩笑。小美被小强强奸。被奸次日,小美将自己的头发全部剃光,之后经常将自己关在房间里,不再和亲朋好友接触,并且总是说自己很脏。案发48天后,小美投河自尽。

    注明:这是网友在2018年在网上咨询的案例。

    民国、现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二者有差别吗

    以上两则案例虽然一个发生在民国、一个发生在现代,但判决的关键均在于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无论是在民国或是现代都是加重处罚情节。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那么,各位看官,如果你是法官,会认定这两个案例属于强奸致人死亡吗?


    • 江庸对上述民国案例的点评:

    中国近代法学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奠基人之一、社会活动家江庸(1878—1960)点评该案:湖南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的判决,缺乏因果必然联系的根据,情法未能两尽。这是不妥当的,湖南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之拟律似有未当。江庸之所以认为“未当”,这是由于死亡距离被奸的日子,相隔一年有余,是否因奸致死,已难断定。

    民国、现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二者有差别吗

    江庸照片

    江庸认为,执法应当情法两尽,而求情法两尽,那就首先要弄清楚犯罪行为和结果的关系。犯罪的行为与结果,当有必然的联系,才符合法律和人情。因为,行为与结果,除形式犯外,必有因果联络关系,犯罪始得成立。

    江庸对李胜农强奸案的分析批判,强调罪犯不能负与行为无必然联系的意外结果的刑事责任,透露着“法律不合人情,即为恶法;判例不合人情,即为恶例”的思想。其评析之精道,契合现代法律的因果关系理论,令人感叹!

    民国、现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二者有差别吗

    中华民国刑法

  • 个人对上述现代案例的分析:
  • 现代这个案例的处理结果不得而知,谈谈我个人的看法,敬请指正。小美本来就患有重度抑郁症,而且医嘱也判断小美有自杀、自残的倾向,如果小美没有被人强奸,其也有可能会自杀。小美被强奸后第48天自杀。由于小美已经死亡,其自杀是否是小强的强奸引起我们无从判断,单从证据而言,认定小强的强奸行为与小美的死亡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证据存在欠缺。

    此外,假如小强的强奸行为就是诱使小美自杀的原因之一,由于小美本身有自杀倾向,此时属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也无从得知哪一个“因”的作用更大,小强的强奸行为是否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也存在着疑问。如果非要认定小强属于强奸致人死亡,似乎不太符合人情。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只能认定小强不是强奸致人死亡。

    民国、现代“因奸致死”案例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二者有差别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就像江庸先生所说的,断案应当情法两尽!可是有些刑法因果关系真的很难判断,就像以上这个现代案例,必然会有不同观点。不知大家对这两个案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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