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尖丈量歷史:淺談春秋戰國時期的商人(三)

引言

上文我們講了春秋戰國時期商人群體的崛起,隨著生產力的解放,交通運輸系統的完善以及貨幣的流通,私商的數量逐步增多並且逐步滲透到國家的政治生活中。本文我們將會詳細分析春秋戰國時期商人地位變化以及變化的的原因。對以上兩個小節進行反思並帶來自己的思考和總結。

春秋時期商人的地位

(1)官商的地位

西周時“工商食官”制下商人的主要職能是負責王室和貴族的生活所需,而其家屬則有農業份地,手工業、商業和畜牧業都沒有完全從農業中分離出來。《周禮》中官賈的地位在下士之下青徒之上,與府史同列。《禮記•王制》載:

“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

庶人在官者,其實就是府史的屬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說明當時的官商只是貴族生活的附庸,權利受到很大的限制,地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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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族生活的附庸—官商

自西周至春秋末,伴隨著土地制度的變革和宗法制的崩潰,“工商食官”制逐漸退出時代的主導地位,官商的主要職責是到市場上採購自己部門所需物品並對物品進行價值判定,其中大多數賈人只買不賣,只有泉府、巫馬兩職所屬賈人有既買且賣的活動。《周禮•夏官•巫馬》曰:“掌養疾馬而乘治之,相醫而藥攻馬疾,受財於校人。馬死,則使其賈誓之,入其佈於校人。”其行為是被動的並非以盈利為目的,春秋時期官商所受的約束和限制較少,有時可以獨立經營商業貿易甚至參與一些外交事務。

(2)私商的地位

中國的傳統觀念裡商人身份低賤,處於社會的最低層,但根據大量的文獻記載可知,在春秋時期商人的地位並不低。《逸周書》載周文王為爭取滅商的各種力量支持,“於是告四方:遊旅旁生忻通,津濟道宿,所至如歸。”使各方遊旅到周境內進行商貿活動。交通上的通暢為商業活動提供了便利,而且規定鄉野中的商人可遷居到市中,這就保障了物品的集中貿易:

“乃令縣鄙商旅曰:能來三室者,與之一室之祿。闢開修道,五里有郊,十里有井,二十里有舍。遠旅來至,關人易資,舍有委。市有五均,早暮如一,送行逆來,振乏救窮。”

由此可知,可知周王室對商人非常重視,商人的社會地位必不會低,商人在社會變革中也發揮了不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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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王室

春秋時期國民有貴族與非貴族,貴族大多處於統治階層,而非貴族則是被統治階層,又有國人與野人之分,“國人”一般指居住於城內或近郊的人,主要是指士、工商或許還包括一部分近郊農民,他們雖然也受貴族的控制,但還保留著許多原始民主權利。

“野”或“鄙”是指四郊以外的地區,“野人”或“鄙人”主要指在“野”的農業生產者,春秋時期的商人,除小部分可能是商奴外,大體都是“自由民”身份。

春秋時期隨著社會制度的變革和經濟的發展,各諸侯國兼併戰爭迭起,各國統治者已明顯感到原有戰鬥力的不足,需動員更廣泛的階層參與軍隊,庶人、工商都在發動之列。“商旅於市”的常規隨即被打破,脫離官府束縛的私商越來越多,子貢、陶朱公皆經商致富,均屬新興的自由大商人,而且子貢曾學於孔子,後又在衛國做官其身份是士大夫,比平民略高,范蠡的情況類似,他們都屬士人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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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人子貢拜孔子為師

這一部分士人的加入給商人隊伍注入了新的活力,商人身份更加多樣,同時也反映出在劇烈的社會變革之際,士階層中的一部分人放棄傳統入仕的觀念,將自己的聰明才智用於經商,通過別的途徑去追求實現自身的價值。這些新生力量融入商人行列不僅提高了商人階層的素質,而且擴大了商人的影響,使這一時期的商業發展呈現出新的特徵。

春秋之世商人活動的環境比較寬鬆,各國對工商業的發展都持一種積極的鼓勵態度,未見有抑商舉措,商人也未受歧視,最典型的是鄭國商人與官府建立了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關係一方面使商人有了很大的自由,商人利益始終得到政府的保護,另一方面官府從這種關係中獲得了商人階層的支持,鞏固了政權,桓公與商盟誓、弦高智退秦師就是明證,這也是鄭商與其他國傢俬商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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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國商人智退秦兵

戰國時期商人的地位

(1)官商的地位

戰國時期各國官商的名稱在沿用以前名稱的基礎上有所變化,而且分工越來越細,如齊國的市掾掌管市官屬吏,楚國的銅官專管鑄錢,秦國的鹽鐵市官掌鹽鐵買賣,但屬於秦國的地方總體而言,這一時期的官商仍然控制著國家的重要生產部門。

官商最顯著的特徵就是他們經營的商品是直接由政府控制的,如鹽鐵專營等就是如此。官吏經商與官營貿易有所差別,後者是官府出資經商,收入歸國庫,前者則是官吏個人出資或與人合作,贏利歸私人。陽翟大賈呂不韋被封為文信侯,家累千金,食河南洛陽十萬戶,正是這一時期官吏經商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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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從政的典範—呂不韋

楚國官商具有一些顯著的特點:一是隊伍龐大,不僅有陸上商隊,也有水上商隊,二是市場廣闊,商隊不僅可以在國內各市場通行,也可進入四方鄰國市場,三是有部分特權,一些大官商因某種特殊的關係,所到國內各地只要出示金節便可免徵關稅,若是販運馬牛羊出關,則必須將稅交給大府,關稅同樣減免。

通觀整個戰國時代,關係國家經濟命脈的鹽鐵始終掌握在國家手中,官商基本發揮管理市場、徵收商稅的作用。秦國自商鞅變法以後,重農抑商思想佔據主導地位,嚴厲限制私商的發展,官商也處於國家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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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

(2)私商的地位

戰國時期商人多半是自由民,已非官府所能控制。傳統的生產方式逐步被打破,個體手工業紛紛湧現,並將他們的手工業品放在“肆”上交易,“以粟易械器者,不為厲陶冶;陶冶亦以其械器易粟者,豈為厲農夫哉?”規模較大者一般都是亦工亦商。手工業和商業初步結合,使得這一時期商人的勢力逐漸擴大,企圖侵入政界,尤其是在經濟上,商人利用高利貸剝削農民,乘機兼併民的土地,形成“商人地主”富比王侯。他們在經濟上威脅貴族地主,與官府爭奪土地和人民,這就是秦政府不得不實行嚴厲的抑商政策。

戰國時期各國普遍建立了戶籍制度,戶籍制的建立標誌著另一政治社會的大變革,即統治者掌握人民的方式從血緣族群轉為地緣。在封建制轉化為郡縣制的過程中新政府有了新的社會基礎,這就是編戶齊民,他們被納入國家戶籍而身份平等。編戶齊民的“齊等”是政府相對於被統治人民而言,編戶齊民只具備政治和法律意義,與個人的社會地位和財富多寡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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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戶齊民

戰國時各國經濟發展水平迥異,工商業的發展狀況不一,對待商人的政策也各不相同,大致可分為兩種模式:其一是東方六國,尤以魏、齊兩國為代表,實行較為寬鬆的惠商之策。其二是西地之秦。韓非明確提出重農抑商的政策,而且認為工商不是生產勞動,所謂“官商技藝之士”越多,社會上非生產勞動者就越多,因此實施嚴厲抑制私營工商業發展的管理政策。面對官營商業的衰敗,李悝在魏國糧食貿易方面實行國家干預的平糴法,起到了應有的效果。李悝逝後平糴法逐漸廢弛,魏國的工商管理政策更趨放鬆,山林川澤之利大部分落入私人之手,私商勢力興起。

齊國對山林川澤仍有掌控之權,但鹽鐵生產已被私商佔去不少,打破了官營鹽鐵的局面,在其他領域國家也採取較為寬鬆的政策,大小工商業者都可以較自由地經營糧食、絲麻織物,特別是高檔織染刺繡品,因價格昂貴,獲利多,成為商人樂於販運的商品,齊國的織物也因此而流佈天下。

戰國以前受教育和服兵役都是貴族特有的權利,下層民眾無權參與。戰國初士的身份和財產逐漸喪失,服兵役成為所有合格壯丁所應盡的義務,徵兵制陸續在全國出現。戰國末年戰爭規模日益擴大,在徵兵以外又有僱傭兵出現,主要的徵役對象是喪失土地的農民和破產的小工商業者,《荀子•儒效篇》載:“人積耨耕而為農夫,積斫削而為工匠,積販貨而為商賈。”私商在社會中已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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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期的士兵

戰國時期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各地各諸侯國之間開闢了廣闊的商路,開展了廣泛的商品交流活動,“千乘之王、萬家之侯、百寶之君”也都投入到商業的經營活動之中,出現了我國商業發展的繁榮時期。新興商人佔有的土地逐漸擴大,社會地位迅速提高。

商人雖已掌握了都市的經濟命脈,獲得了大量的土地但還沒有獲得政權,依然處於被壓迫的地位,因而新興商人在經商時仍需繳納商稅,即關市之徵。當時各國的稅率各異幣制不一,加上諸侯爭霸,商路斷絕的情形屢見不鮮,因此新興商人便開始參與政權的鬥爭。商人階級登上政治舞臺使得這一時期社會構成發生了重大變化。

商人地位變化的原因

自西周至戰國,不論是官商還是私商,他們的地位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西周時商人隸屬於政府的監管之下,以官商為主,為貴族服務。春秋戰國之際以平民為主的私商興起,為這一時期社會的變革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官商依然存在,春秋戰國時期商人地位的變化,有深刻的原因。

西周時官府的種種限制阻礙了私商的自由發展,除個別商人外私商的地位較低。春秋以降社會發生了重大變革,分封制日趨衰微,舊貴族紛紛落魄,危機四伏,於是棄農經商者時有出現,工商業獲得較大發展。商人勢力的不斷壯大,引起了各國統治者的重視,同時諸侯征戰不斷,群雄割據,迫於財政需要各國加強了對關稅的徵收,遂使官商發展舉步維艱。相反,官府為籠絡這些私商採取了一些有利於商人發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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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七雄示意圖

城市的興起是市場繁榮的一個重要標誌,春秋以前城市的主要功能是官府所在地或軍事據點。春秋以降商業貿易的繁榮促進了城市的發展,各國都城逐漸成為重要的商業中心,並出現了一些新式商業大都會。這些商業都會大都是“諸侯四通,貨物所交易也。”城市的功能也越來越重要,規模和佈局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前朝後市的傳統格局被打破了,只要有利於商業發展,無論何地均可設市。這些都是商人地位變化的重要因素。

結語

春秋戰國是中國社會大變革時期,政治經濟等領域均發生了一系列轉變。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的擴大,春秋時期部分官商脫離官府而成為私商,但官商仍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長期存在,同時出現了一批聚族世襲的職業私商,他們的興起是這一時期社會大變革的重要體現。

春秋時官商利用官府提供的商業資本,在為官府牟取利潤的同時逐步脫離官府成為私商,從而獲得了新的發展契機。戰國時各國對待商業的態度各不相同,東方六國基本採取保護商人的政策,秦國自商鞅變法以後則嚴厲抑商,這種對待商業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古代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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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人猗頓

春秋戰國之際,官商與私商的地位不斷變化,平民可能上升為“在官者”,官商亦會變為平民、私商,正是士農工商之間身份的相互轉化,給各階層不斷注入新的活力,推動社會持續向前發展。總體來看,西周以降至商鞅變法前,各國的私商隊伍不斷壯大,地位逐漸提高,官商在這一時期始終存在,併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各國官商的地位一直較高。

春秋戰國時期商人地位的變化,揭示了春秋之世“重禮義”、戰國時期“尚功利”的時代特徵。春秋前期整個社會的禮義秩序還未完全破壞,即使是士人經商也要受社會倫理道德的束縛,春秋後期和戰國時代,隨著私有經濟的不斷髮展,新興商人階層中必然有許多人已深入到當時的士階層,活躍在當時的政治舞臺上,因此反映到倫理思想領域便是功利主義盛行。

參考文獻

《史記》

《戰國策》

《商君書》

《中國商業通史》

《中國古代的市場和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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