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交付竣工驗收的範圍
1.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
按批准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竣T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2.某些特殊情況工程
工程施工雖未全部按設計要求完成,也可以進行驗收。例如,因少數非主要設備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內不能解決,雖然工程內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經可以投產或使用的工程項目。
(二)工程交付竣工驗收的分類
1.按照工程規模、性質和被驗收的對象劃分
( 1)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是動用驗收。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批准的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後,向使用單位(國有資金建設的項目向國家)交工的過程。
(2)施工項目竣工驗收
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全部任務,經檢驗合格,由發包人組織驗收的過程。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第一階段,可稱為初步驗收或交工驗收,施工項目竣工驗收可按施L單位自檢的竣工預驗和正式驗收的階段進行。
2.按建設項目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驗收方式劃分
(1 )項目中間驗收
(2)單項工程竣工驗收
(3)全部工程竣工驗收
1)規模較小、施工內容簡單的工程,也可一次進行全部項目的竣工驗收。
2)全部I程的竣工驗收又分為驗收準備、預驗收和正式驗收三個階段。
3.按相關專業的管理要求劃分
(1)專項驗收
專項驗收是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竣工後,相應的建設行政職能部門要分項對工程竣工進行專項驗收,主要包括規劃、消防、環保、綠化、市容、交通、水務、人防、衛生防疫、交警、防雷等專項驗收。
(2)消防驗收
(3)安全設施驗收
(4)環境保護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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