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車主,儘快到渝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接受處理!

以下列表中,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嫌疑人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具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或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要求,在十五日內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並經催告仍不前往接受處理或無法聯繫。

為依法對此部分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現對以下違法嫌疑人採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未提出申辯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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