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所谓“父债子偿”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从古至今“父债子偿”的这个说法似乎一直存在公众的观念中,恰好今天有人问到了这个问题,所以今天张律师就给大家说一说“父债子偿”的这个理论在法律上能够站得住脚,究竟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今日普法:所谓“父债子偿”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在理解这个问题之前,张律师首先要给大家讲一讲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 遗产则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法

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可能大家看了上述继承法的法律规定仍然觉得摸不着头脑,那么张律师简单的给大家举例说明一下,例如A男与B女结婚,生育了一儿子C。不幸的是,A男突发疾病死亡,从这时开始便发生了继承的法律后果,A虽然死亡,但是其留下了100万元存款,也留下了100万元的债务。这时候A并未留下任何遗嘱,那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即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在这个案例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B女和儿子C,是不是应当平均分呢?当然不是,因为继承法第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案例中的100万遗产,应当先分出50万元归B女所有,剩下的50万再由B女和儿子C平均分配,这样B女就能获得75万的遗产,儿子C只能获得25万的遗产。但是同时,我国继承法也规定了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又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继承人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是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回到本文主题,如果儿子C愿意继承A男的遗产,其应当承担A男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是仅在其得到的遗产25万元的范围内进行清偿,剩下了债务与其就没有关系了。同时,儿子C也可以在继承遗产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这样儿子C对父亲B的所有债务都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通过上面的法律规定及这个简单的例子大家想必知道了,“父债子偿”这个说法是不能完全成立的,因为按法律规定,如果儿子在遗产继承前明确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其对父亲的债务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退一万说,如果儿子愿意继承父亲的遗产,也仅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父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希望本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我是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伦,希望大家多多关注和转发,帮助更多的人普及法律小知识,谢谢大家!

今日普法:所谓“父债子偿”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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