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所謂“父債子償”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嗎?

從古至今“父債子償”的這個說法似乎一直存在公眾的觀念中,恰好今天有人問到了這個問題,所以今天張律師就給大家說一說“父債子償”的這個理論在法律上能夠站得住腳,究竟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今日普法:所謂“父債子償”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嗎?

在理解這個問題之前,張律師首先要給大家講一講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首先,繼承法第二條規定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三條規定 遺產則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 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繼承法

第十三條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可能大家看了上述繼承法的法律規定仍然覺得摸不著頭腦,那麼張律師簡單的給大家舉例說明一下,例如A男與B女結婚,生育了一兒子C。不幸的是,A男突發疾病死亡,從這時開始便發生了繼承的法律後果,A雖然死亡,但是其留下了100萬元存款,也留下了100萬元的債務。這時候A並未留下任何遺囑,那麼只能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即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在這個案例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只有B女和兒子C,是不是應當平均分呢?當然不是,因為繼承法第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案例中的100萬遺產,應當先分出50萬元歸B女所有,剩下的50萬再由B女和兒子C平均分配,這樣B女就能獲得75萬的遺產,兒子C只能獲得25萬的遺產。但是同時,我國繼承法也規定了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又規定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法第二十五條也規定繼承人可以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但是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表示。回到本文主題,如果兒子C願意繼承A男的遺產,其應當承擔A男債務的清償責任,但是僅在其得到的遺產25萬元的範圍內進行清償,剩下了債務與其就沒有關係了。同時,兒子C也可以在繼承遺產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這樣兒子C對父親B的所有債務都不用承擔清償責任。

通過上面的法律規定及這個簡單的例子大家想必知道了,“父債子償”這個說法是不能完全成立的,因為按法律規定,如果兒子在遺產繼承前明確放棄對遺產的繼承,其對父親的債務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退一萬說,如果兒子願意繼承父親的遺產,也僅在其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對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希望本篇文章對大家有所幫助,我是貴州巨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倫,希望大家多多關注和轉發,幫助更多的人普及法律小知識,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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