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重疾險保障範圍擴展,放寬了部分定義條目賠付條件!


新規!重疾險保障範圍擴展,放寬了部分定義條目賠付條件!

3月31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範修訂版”),並向行業開展徵求意見工作。規範修訂版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兩級。之前網傳重疾定義要將甲狀腺癌剔除, 此次修訂沒有剔除甲狀腺癌,而是將它根據疾病嚴重程度進行了分級。


關於此次修訂,消費者需要知道些什麼?


1、重疾險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展

增加病種數量,適度擴展保障範圍。基於重大疾病評估模型,量化評估重大程度,並結合定義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為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並適度擴展保障範圍。

這28種重度疾病分別為嚴重惡性腫瘤、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嚴重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嚴重慢性腎臟病、多個肢體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亞急性重症肝炎、嚴重良性顱內腫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嚴重腦炎或腦膜炎後遺症、深度昏迷、雙耳失聰、雙目失明、癱瘓、心臟瓣膜手術、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腦損傷、嚴重原發性帕金森病、嚴重III度燒傷、嚴重特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語言能力喪失、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主動脈手術、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3種輕度疾病分別為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和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2、放寬了部分定義條目賠付條件。

如對“心臟瓣膜手術”,取消了原定義規定的必須“實施了開胸”這一限定條件,代之以“實施切開心臟”;對“癱瘓”在原定義規定的“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限定條件上,增加了“或肢體肌力在2級(含)以下”的條件。


3、引用標準更加客觀權威。

如對惡性腫瘤分級,現行規範僅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WHO)《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的惡性腫瘤類別,本次在原定義基礎上,引入了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標準,使定義更加準確規範。


4、描述更加規範統一。

如在人體損傷標準相關內容上,修改為使用行業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中“肌力”的相關表述,消除廣大消費者對於重疾定義在人體損傷標準方面與傷殘標準描述不一致的困擾。


甲狀腺癌到底算不算重疾?


對於消費者普遍關心的“甲狀腺癌是否剔除出重疾險範疇”,從此次修訂看並沒有剔除甲狀腺癌,而是根據疾病嚴重程度對甲狀腺癌進行了分級,並按照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

按照修訂內容,“TNM分期為I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 不屬於嚴重惡性腫瘤,不在“重度疾病”保障範圍內;而重新歸類於“輕度疾病”下的“輕度惡性腫瘤”,在“輕度疾病”保障範圍內。

除“TNM分期為I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外,“輕度惡性腫瘤”還包括:

·TNM分期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黑色素細胞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癌;

·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且WHO分級為G1級別(有絲分裂數<2/10HPF和ki-67≤2%)或更輕分級的神經內分泌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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