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还是借贷?从裁判实例看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

【内容摘要】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我国当下普遍存在。当该项出资在父母和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裁判实务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该类案件中父母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事关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裁判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赠与还是借贷?从裁判实例看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

图文无关

【关键词】父母出资、购房、离婚、赠与、 借贷

一、问题的提出

前不久,一位60多岁的客户找律师咨询,问其能否追回为儿媳购房出资的款项。基本情况是,两年前,其儿媳为买房,央求公婆出资,公婆遂给儿媳转账100万元 。半年后儿子和儿媳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用公婆出资100万元购买的这套),男方净身出户。

据该客户陈述,她把钱转给儿媳后,一直要求儿媳给她写借条,但其一直没写。

接受咨询后,律师首先考虑两个问题:

1.客户转给儿媳的这笔款项能否作为欠款追回?

2.如能认定该笔出资是借款,那么这笔钱可否作为儿媳的个人债务?

带着这两个问题,笔者对近几年相关父母出资购房的裁判案例进行了检索研究。


赠与还是借贷?从裁判实例看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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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检索情况

案例检索平台: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类别:裁判文书;检索关键词:父母出资、房、离婚、赠与;检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检索时间:2020年2月10日。

设置这些关键词的原因,一是父母(一审原告)对儿女的大额出资基本都是为了支持子女购房;二是父母向子女及其配偶索要出资款的诉讼,大多发生在子女婚变时期;三是父母在为子女出资的当时,大都没有达成借贷合意,也没有签订借款协议或索要借条,诉讼中,己方子女承认父母的出资是借款,其配偶一方则主张是赠与,因此产生争议,父母便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子女及其配偶归还借款。

输入以上关键词,共检索到裁判文书370份,其中一审判决200份, 二审判决136份,再审判决5份,执行类判决4份,其他类别1份,裁定24份; 时间上看,2001年到2015年65份,2016年38份,2017年48份,2018年99份,2019年118份,2020年1份。

总体上看,搜索到的案例并不多,为同时期、同平台检索到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总量的0.0057%,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量的0.003%,但仍呈逐年上升之势。究其原因,一是此类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占民事诉讼案件的比例本来就不高;二是此类案件大量消化在诉前;三是大量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是部分裁判文书未上网;四是裁判文书检索不全。

从一、二审判决的数量来看,一审判决200起,二审判决136起,二审案件是一审案件数量的68%。即便考虑到二审案件并不能全部与一审案件对应,即二审案件并不一定是同样条件下检索到的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这类案件的上诉比例也是相当高的。因为在该类案件一审判决中,不管哪方胜诉,另一方都很难服判。

虽然网上检索到的此类判例不多,也并不意味着这类问题没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恰恰相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我国当下广泛且普遍存在。而且父母通常所出资金甚巨,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大多数父母为此穷尽一生积蓄甚至背负债务。当这笔出资在父母和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认定是赠与还是借贷,事关父母的切身利益,事关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事关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事关家庭稳定和谐,事关司法公信力。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裁判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理清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笔者从检索到的案例中,随机选取了30个进行对比分析。为便于对比,所选取的案件事实和情节、证据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都高度趋同。30个案件的基础事实中,有两起案件是女方父母为女儿和女婿购房出资,其余29起案件全部是男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的情节大同小异,一般都是在儿女婚前或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支付了一定的首付款甚至是全款,当时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儿女发生婚变前后,己方子女补写借据,父母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和配偶共同偿还借款 。

所以,这类案件的一审原告全部是作为出资方的父母,一审被告则是接受出资的子女及其配偶(或前配偶,下文同)。

30个案件中,29个案件发生争议的时间点是子女发生婚变前后。也就是说,在子女发生婚变时,担心自己的出资被子女的配偶分走,是产生该类诉讼的直接原因。

30个案件中,只有3个案件的当事人在出资时签订了明确的出资协议,其中一个签订了按出资比例按份享有房屋产权的协议;一个是签订了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一个签订了借款协议;另有20个案件在子女发生婚变前后,由出资方子女单方补写了借条,其余7起案件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或其它协议。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出资款项的性质。出资方认为所出资金是借款;接受出资的子女一方认可双方是借贷关系,其配偶则主张是赠与关系。

  1. 三.具体案件的裁判情况和裁判观点的演变与归纳

(一)具体裁判情况及裁判观点的演变

所选取的判例中,2015年判例2个,均认定父母所出资金是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但其中一起案件在判决书中提出,在两被告离婚分割房产时,可以根据父母出资情况适当多分;

2016年判例 8个,其中5个判例认定出资款是赠与,2个判例认定是借贷,1个判例认定出资方与自己的子女形成借贷关系,与子女的配偶是赠与关系,原因是己方子女自己承认是借款,自愿偿还。

2017年判例4个,其中3个判例认定双方是借贷,1个判例判决由其子女单方偿还全部出资。

2018年判例3 个,其中2个判例认定双方是借贷,1个案例判决由出资方子女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配偶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因是案例中被告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已经考虑另一方父母的出资,配偶一方没有分割到对方父母出资的部分

2019年判例13个,其中5个判例认定是借贷,4个判例认定是赠与,3个判例认定出资方与己方子女形成借贷关系,与子女的配偶形成赠与关系,1个判例因为双方在出资时签订了按份享有房产的协议,故法院判决对房产按份共有。

总的来看,30起判例中,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关系 12 起,赠与关系11 起,判决由出资方子女单方偿还款项的 6起,其它1起。事实上法院判决由出资方子女单方偿还借款的案件,也是在认定双方属于赠与关系的前提下判决的,那么,所选取的案例中,法院认定双方是赠与关系的17起,占到案件总数的57%,比例超过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判例。见下表;30起判例情况见附表。(附表无法上传)

时间上看,2016年以前,对于此类诉讼的审理和判决,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主要倾向于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的一方,要求主张借贷一方提供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双方在出资时形成借贷合意,并履行了借贷手续, 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17年以后,法院则开始倾向于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赠与的一方,要求主张双方是赠与关系的一方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这种裁判思路,已逐渐成为近几年的审判主流。

以上可见,在因父母起诉向子女及其配偶追偿购房出资款的案件中,几乎完全相同的案件事实、完全相同的情节,完全相同的证据,完全相同的法律条文,在同一时期、不同的法院,或者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法院,可以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该类案件中普遍且比较严重地存在。

(二)对法院裁判观点的归纳

根据所选取的案例,对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的两种完全相反的裁判观点简要归纳如下:

法院认定父母为儿女购房出资是赠 与关系的主要观点: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条是出资方子女单方面书写,彼此间有利害关系,不能采信 ;三是根据证据规则,只有出资记录,没有借据的,不能充分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四是根据我国的传统习俗,父母为儿女结婚出资购房,一般都是赠与,而不是借贷。

同样情况下,法院认为父母为儿女购房出资是借贷关系的主要理由: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主张赠与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双方成立了赠与关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是只要父母一方出资行为成立,只有己方子女书写的借条,同样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即便没有借条,也符合中国亲属间的借贷习惯,不妨碍借贷关系的成立;三是只要出资用于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可认定为购买该房所借用的资金是共同债务;四是儿女长大成人之后,父母没有义务继续为儿女付出。

引用两段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以作进一步说明:

认定为赠与关系的裁判文书段落:“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有两个构成要素: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和借款人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刘成海应当对自己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成海是否与刘新刚或吴丽丽达成借贷合意。…… 本院认为, 刘新刚向其父亲出具欠条,因该欠条与刘新刚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仅凭刘新刚个人补写的欠条无法得出刘成海出资时已与刘新刚达成借贷合意的肯定结论。其二,在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中,出借人一般在出借款项时即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而在本案中,刘新刚向刘成海出具欠条距离刘成海向吴丽丽账户转账40万元时隔三年,与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符。……从中国传统和社会现状出发, 父母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较低。综上,考虑本案欠条出具的时间以及欠条只有刘新刚个人签名等因素,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刘新刚个人出具的欠条的证明效力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仅依据此欠条不能得出款项交付当时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肯定结论。刘成海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刘成海与刘新刚、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1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就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般而言,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依登记情况不同,分别视为对子女单方或者双方的赠与,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相比借贷关系的出借方而言,显然借贷关系的出借方更有能力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系借款关系的一方恰当。”(《杨光富、李登芳与潘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07号)

认定为借贷关系的裁判文书段落: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诉争47万元系赠与还是借款。首先,从公序良俗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没有证据证明系明确表示为赠与之外,一般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付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甚至由法律设定父母出资就为赠与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为赠与且已实际交付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如何对赠与对象作出认定的规定,即适用上述条款的前提是父母的出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从举证责任看……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的证明标准,荣亚兰未能充分证明该借款为赠与性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霞、荣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629号)

以上所引用的裁判文书原文可以看出,对于同样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甚至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文,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就可以做出完全不同的认定和判断。比如,单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可以做出两种意思相反的解读。

客观地说,这些案件,绝大多数父母在给子女出资时,没有打算事后索要,只是因为子女发生婚变,担心被“外人”分走自己的财产才提起诉讼,这也是一些判决认为双方属于赠与关系的原因。至于近年法院在裁判中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关系,笔者认为,其中根本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官对伦理关系认知的改变,认为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数额较大的付出,不能当然地认为是无偿的,特别是购买房产的巨额出资,在双方没有明确是赠与关系的情况下,只要作为出资一方的父母起诉索要,伦理上都应当获得支持;第二,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一些接受父母出资购房的子女和其配偶只有短暂的婚龄,离婚时却要分走对方父母对于房产的巨额出资,显然有违公平。

四、对法院裁判的评价

赠与还是借贷?从裁判实例看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

( 一 )整体评价

1.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不能当然地认为是赠与。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笔者认同法院近几年的主流裁判观点 。即,凡是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出资的,只要没有做出明确的赠与表示,都应当认定为是借贷关系。 因为父母对于成年子女,确实已经没有继续无偿付出的义务,成年子女也没有权利继续向父母索取。

2.法院基于完全相同的案件事实、相同的证据体系,相同的法律条文,却作出了完全不一样的逻辑推理和判决结果,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大到任意解读法条,其实质是把案件的矛盾核心从法律和事实与证据方面,转移到法官身上,一方面会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会让法官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3.基于相同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有的法院认定是赠与,有的认定是借贷,那么,如果事人拿其它法院结果相反的判决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法院应否受理?应否改判?笔者已检索到一些此类案件的再审判决,说明此类案件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应当受理。

4.对于此类案件,既然在当前主流裁判观点中,认为父母的出资是可以追讨的债务,那么,如果父母在生前没有追讨此项债务,特别是如果父母死亡后,子女发生婚变,父母所支付的购房款有可能被其配偶分割,那么,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可否以继承人的身份起诉索要此项出资?从法理上讲当然可以,但可以预见,在实践中很难被支持,法院在裁判中一般又会认定此种行为是赠与,且所出资金作为动产,既已交付,赠与即成立。

所以,又可以反推,父母在生前是否提起权利主张,是其为子女购房出资能否被认定为债权债务的一个先决条件。

(二)对有关个案的分析与评价

1.判决由出资人子女单方偿还出资款的情况。所检索的30个案例中,其中有6个案件,法院判决由出资方子女个人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是其单方面向父母出具借条,属于对债务的自认,而对其配偶一方,则认定为赠与关系。此类判例,占选取案件总数的20%,比例不低。这种判决方式从法理上来讲,没有问题,但从伦理和社会效果上来看,属于给当事人添堵,不如不判。第一,既然法院认定此项出资属于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此种赠与行为,不应当因为出资方子女自认是债务就改变了赠与的性质;第二,由此推理,如果自己认可父母的出资是债务,法院就判决其偿还,而不认可债务的另一方则不需要偿还,此种判决,难以体现公平。

2.判决原告方按出资额按份共有的情况。所选取案例中,有一个案例是判决出资方被出资方按份共有房屋,原因是父母出资时,与接受出资的子女约定按出资比例享有房屋份额,这种判决是按出资时双方的约定判决的,没有问题。

此案例也提醒人们,在我国房产持续升值的大背景下,父母对子女的房产出资,在出资时约定按出资比例享有房产份额,是保证和实现出资利益最大化的最好方案。

3.判决认定父母出资属于赠与,但同时提出子女离婚时,出资一方的子女可以多分房产份额的情况。此观点虽只是法院在双方离婚前,就相关财产案件的一份裁判意见,但在双方离婚房产分割时,当有效,也体现了公平。

4.检索时,笔者注意到,有的法院直接判决由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债务份额。笔者认为,这种判决方式是正确的和是负责任的,它避免了被告双方之间因确定还款份额或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再次形成诉讼。

5.关于索要利息的裁判。选取的案例中有的原告在起诉时同时索要出资利息,法院对此的判决意见是,没有事先约定利息的,都从起诉 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此种判决,符合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五、结语

虽然自2017年以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多地倾向于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双方是赠与关系的一方,也更多地倾向于认定该出资属于借贷,但在同时期的审判案例中,继续把同类性质的出资认定为赠与的也不在少数。就是说,截止目前,在审判方面,并没有对此类案件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之下,判决结果取决于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和认知,“依法判案”变成“依法官判案”。此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威望,还容易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应当尽快加以解决。

解决思路:一是最高院或省高院应当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指导性裁判意见 ;二是可以考虑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明确父母为成年子女在购房或其它大额消费时提供资金的行为性质。比如,可以明确规定父母为子女购房或购买其它大件物品出资时,只要父母没有明确是赠与子女,均应认为是借贷;只要父母没有明确是赠与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均应认定为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如果子女发生婚变,分割财产时,此项出资可作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也符合出资人的本来意愿;第三,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当事人做好婚姻财富管理,注意防范家庭财富风险,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对于第一个问题“客户给儿媳妇购房的这笔出资款能否作为欠款追回?”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法院应当支持这位客户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能认定该笔出资是债权债务,那么这笔出资可否作为前儿媳的个人债务?”笔者认为,尽管出资方把这笔资金直接转到前儿媳账上,所购买的房子也因为离婚,约定成为前儿媳的个人财产,但认定该笔出资为其前儿媳个人债务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该房产购买时属于儿子和儿媳婚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儿子离婚时净身出户的行为,是其在离婚时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愿处分,如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并不能因此而豁免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所以,客户的该笔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其儿子和前儿媳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大。

附:父母索要为子女购房出资款项裁判案例简要信息表(无法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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