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關於全面取消人才落戶限制進一步放開落戶政策的補充意見》

瀋陽《關於全面取消人才落戶限制進一步放開落戶政策的補充意見》

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公安局關於全面取消人才落戶限制進一步放開落戶政策補充意見的通知

沈政辦發〔2020〕1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公安局《關於全面取消人才落戶限制進一步放開落戶政策的補充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全面取消人才落戶限制進一步放開落戶政策的補充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東北地區深化改革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精神,進一步深化人才戰略,改善人口結構,促進瀋陽高質量發展、新時代振興,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放開落戶政策提出補充意見如下:


  一、技工學校、職業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畢業生(含往屆),可在我市落戶;
  二、取得國家認可的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可在我市落戶;
  三、在沈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業人員,可在我市落戶;
  四、在我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或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我市落戶;
  五、在沈投資創業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含個體工商戶),可在我市落戶;
  六、在沈購房並取得合法房屋手續的(含普通住宅、商業網點、公寓、寫字間等),可在我市落戶;
  七、凡具有我市戶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投靠落戶。
  本意見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出臺實施細則並貫徹施行。原我市落戶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瀋陽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