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檢學堂】第1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公務罪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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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檢學堂】第1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公務罪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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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共公佈了六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搶劫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等幾類罪名。其中第一至三批典型案例共涉及四起妨害公務案,在我院實際辦理的涉疫情犯罪中,主要也是妨害公務罪。為了引導民眾積極配合防疫工作,早日戰勝疫情,我院主要結合典型案例和相關法律規定,針對涉疫情妨害公務罪進行普法宣傳。


法律鏈條

【密檢學堂】第1期:典型案例之妨害公務罪講解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簡稱兩高兩部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妨害公務罪的認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一、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

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對於符合兩高兩部意見規定的三類人員的,均屬於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即不管是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依照委託行使職權,還是雖沒有編制但在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人員都應該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佈的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中,妨害公務罪的對象不僅有執勤幹部、警察還有社區工作人員。但是也要注意對於居(村)委會、社區為落實政府要求,“再委託”小區物業、志願者等自行實施防控措施的,對相關人員則不宜認定為妨害公務的對象。

二、疫情防控期間公務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疫情期間公務人員實施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行為的都屬於公務行為,以暴力、威脅方式實施妨害上述行為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行為。但在實踐中,對於極個別地方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據不足,有關人員過度執行的,則不應認定為是“依法執行職務”。滿足了上述兩個條件妨害公務人員的行為就屬於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務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下面來看兩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

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仁壽縣及下屬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按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揮、領導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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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在仁壽縣普寧街道一門市上班時,普寧街道辦事處負責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廖某、鄧某與縣委政法委工作人員楊某、方某等人按照當地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安排,在旁邊的小區外拉警戒帶,設置卡點,測量小區進出人員體溫,以確保進出人員平安。因王某停放的四輪電瓶車擋住卡點進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身份後,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將車挪走。王某先是稱電瓶沒電,打不著火,在廖某表示願意幫忙推車後,又說廖某等人不是交警,無權要求其挪車。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釋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覺得廖某等人大驚小怪,沒有必要搞那麼嚴重,一邊用手指著廖某,一邊辱罵其“拿著雞毛當令箭”。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準罵人後,王某愈發激動,趁廖某不備揮拳擊打其臉部,致其面部軟組織挫傷。為避免現場秩序混亂,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將其摁住。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撓廖某臉部,在其臉上抓出幾道血痕。現場工作人員報警,民警趕到現場依法將王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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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起因是王某拒絕配合將電動車搬離防疫檢查卡點進出口通道的意見,妨害公務的對象是街道辦事處負責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採取的方式是辱罵、毆打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行為。最終王某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案例二

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鄧某某妨害公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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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鄧某某系萊蕪某食品有限公司職工。2020年2月3日上午8時許,鄧某某飲酒後未戴口罩去公司上班,因公司規定酒後不能上崗以及在防控新冠肺炎期間出入公司必須佩戴口罩,故防控人員不准許其進入公司院內,對其進行勸說阻止。鄧某某不聽勸阻,強行從電動伸縮門跳入公司,在防控人員再次阻止時鄧某某情緒更加激動,並上前擊打防控人員面部,進而與防控人員發生廝打。公司報警後,楊莊派出所民警徐某某與輔警立即出警處置,趕到現場後看到鄧某某與一名男子在廝打,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時,鄧某某擊打民警徐某某左側面部一巴掌,致徐某某右肩肩章處的執法記錄儀滑落,另一名輔警拉著鄧某某不讓其進入公司時,鄧某某又要抬手擊打輔警,輔警躲開沒被打到,後民警徐某某將執法記錄儀轉交輔警,再次制止時鄧某某又打了徐某某的左側臉部兩巴掌,民警徐某某及輔警隨即將鄧某某控制並帶至派出所。鄧某某毆打民警視頻在網絡上傳播後,造成影響十分惡劣。該案的起因是鄧某某不遵守公司酒後不能上崗以及在防控新冠肺炎期間出入必須佩戴口罩的規定,強行入內。妨害公務的對象是出警警察,主要採取了毆打民警的妨害公務行為,最終鄧某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在該案中雖然鄧某某也毆打了公司防控人員,但因為其身份不符合兩高兩部意見三類人員的規定,不應當認定為妨害公務的對象,但該毆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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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不管是在疫情期間還是在平時,在妨害公務罪中警察是重點的妨害對象,對於妨害警察執行職務的犯罪也是妨害公務罪重點予以打擊的行為。依據刑法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根據《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也應當認定為妨害公務罪,並從重處罰。即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不限於民警的人身安全,還包括對警用裝備的損壞。同時具有下列情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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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對於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儘快予以批捕、起訴,從嚴掌握無逮捕必要性、犯罪情節輕微等不捕不訴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因此對於襲警違法犯罪,相比較其他妨害公務罪來說適用刑罰更重。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妨害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處罰會從嚴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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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在此,檢察機關提醒廣大民眾要積極嚴格配合社區、居(村)委會等的疫情防控工作,他們的工作代表的是國家和政府的疫情防控力量,切勿藐視厭煩,應多支持體諒,多方共同凝聚抗疫力量,早日打贏防疫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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