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的教師在合同期內直接被辭退該怎麼辦?

象萬羅包


你最多多要點賠償,他們沒有給合同內員工考核依據,以及轉崗再培訓,直接就辭退了!沒有其他辦法,只能說學校處理這個事不規範,人家等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告訴你不續簽了,你什麼脾氣都沒有,這就是合同工!


Sam妞妞


問題中描述的情況深表同情。

合同制教師也實際上與代課教師等同,沒有事業編制,僅僅是具有代課資格的教師按照合同約定代課而已,在一部分地區的確存在。主要是因為學校編制數量是夠的,是完整的人數編制的公辦學校;但由於學校現有的教師編制內教師個別身體原因、年齡比較大不能夠完全勝任教學工作,以及個別教師正常請假或者請產假請長假等因素,造成學校可以正常帶課的教師人數不夠、缺員,現有教師中抽不出多於的教師力量帶課,不能夠確保學校的教育教學正常進行。

還有就是學校由於有教師被借調到其它單位,但教師借調走的教師本人事業編制和人事關係還在原學校,這類教師人在其他單位上班,致使原來的學校師資力量緊張或者不足,教育局人事股又不能夠解決,具體由學校層面出面招聘代課教師,以此來緩解師資力量不足的壓力,具體的工資發放一般有缺崗公辦教師出資或者由學校財政解決。

這裡的合同聘用教師與教育局無關,僅僅是學校負責人與代課教師雙方個人之間的合同聘用行為(學校與代課教師)。



問題中代課教師被學校單方面解聘原因具體有以下幾種可能性:

1.當初招聘代課教師之際,雙方簽訂協議的合同之中明確規定了代課教師取得教育教學成績的說明與要求,合同中代課教師必須在代課期間必須履行相關協議規定。例如在一年之內所帶班級成績達到班級人均成績85分以上,及格率達到100%,優秀率達到90%等規定。問題中描述的教師沒有達到合同聘用協議約定的教育教學成績,致使最後被解聘。

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是辦學的主體,每年在年終或者一學期結束之後,各學區要進行年級統考或者抽考,最後的考試結果是學校評優選先和獲獎指標發放以及職稱評定指標的重要依據,因此學校對於各類統一檢測考試非常重要。


2.是由於原來請假不在崗的教師突然迴歸學校,要求帶課,履行崗位職責,正常上班,原因也有教育主管部門清查各級各類學校“吃空餉”或者不在崗的教師;也有履行了正常請假手續的教師迴歸學校,要求正常上班,所以原來的代課教師被辭退。

原因是多方面的。

希望問題中描述的代課教師不要氣餒,也不要過於糾結這個事情,天下之大,完全可以先找其他工作,一面工作一面複習備考當地的考教師編。如果有意從事教師職業,而本身沒有教師編,常年以合同聘用的方式從事教師職業,最終還是面臨被解聘的結果。

先在疫情結束之後找一份工作,確保生活。不要把事情複雜化,即使通過交涉繼續按照聘用合同履行代課教師職業,以後在學校還是不利於工作開展。再者一味的要求補發合同聘用期內的工資收入,也意義不大,如果以後有代課機會也難以交涉聘用。

最後還是建議到此為止,找一份工作過渡一下,努力備考考取當地教師編,抓住機會,這樣才是長久之際。

注意一點:代課合同留下,這是以後應聘教師職業的擁有教師經歷從事代課教師的憑證。


時光匆匆微微甜


對於一個剛剛畢業的老師來說,工作時間也不到兩年,面對這樣的事情,肯定是覺得很難接受,也很氣憤。

看到你的描述,你的女朋友應該還是自認為自己比較優秀的。俗話說,響鑼要用重錘敲。我想客觀冷靜的從第三方的角度來幫你分析一下。

首先,現在是疫情期間,學校都不開學。聘用制教師的工資是要學校自己去支付的,學校現在不開學就沒有收入,從這個角度去考慮,在此階段辭去一些老師肯定也有經濟因素存在。

那麼試想一下,如果你是學校的領導,面對當前的客觀局面,一定要去辭退一些老師的時候,你會去辭退哪些老師呢?

答案不言而喻,肯定是缺乏競爭力的。

你女朋友工作時間不過兩年,如果要在業務上取得一些成績不是不可能,只是難度比較大。不能說這是你女朋友的錯,只能說客觀現狀排到這裡了。

其次,如果要和學校去討個說法,其實也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情,最好的結果可能也就是補一兩個月的工資。因為學校能說她不符合,一定是有各種各樣的考核標準擺在哪裡了。

最後我覺得對你女朋友來說,如果自己真的很優秀,現在是一個很好的自我提升的機會,不如準備準備參加公招考試。沒有必要再在這個問題上糾結,糾結來糾結去都是兩敗俱傷的事情,畢竟她也不可能再在這個單位去工作了。

所以放下自己的不解,放下自己的苦惱,現在開始重拾勇氣,準備參加公辦教師考試。如果通過了公辦教師考試,這樣的問題就不會再出現在自己身上,也從另一個角度真正證明了自己確實有能力。


幼兒園張老師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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