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出《憫農》詩的李紳生活並不簡樸

寫出《憫農》詩的李紳生活並不簡樸


鋤禾日當午,汗滴禾下土。

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

這是一首我們常常用來教育孩子簡樸生活、節約糧食、珍惜勞動成果的詩。作者是唐代詩人李紳(772-846年),這首短短二十個字的憫農詩《鋤禾》,讓他的名聲響徹古今中外。

說來李紳寫的憫農詩,除了為我們所熟知的《鋤禾》,事實上還有另外一首:

春種一粒粟,秋收萬顆子。

四海無閒田,農夫猶餓死。

這兩首風格一致,都是站在百姓的角度為之疾呼的。然而,諸位不知的是,寫出如此充滿著愛民情懷詩的他,後來官居高位至宰相,但他為官品性不端,生活奢侈糜爛、對百姓不復有悲憫之情甚至嚴苛以待。

據一些史料筆記記載,李紳後來官居高位漸漸沾染官僚習氣,有一年天大旱發生蝗災,李紳卻竟然向上奏報:蝗蟲進入他管轄的地域但卻不吃禾苗。這種奇談怪論,與當年禍國殃民的楊國忠上報“天雖雨,不傷禾”的笑話何其相似。蝗蟲入境卻不吃禾苗,這種自然界的奇蹟當然不可能發生,該史料記載似乎反映了李紳當官之後卻泯滅了自己的良心,為了官運,不惜犧牲百姓的利益以求這種近似祥瑞的假象以討得皇帝的歡心。此事上報之後,李紳果然得到皇上的嘉獎,還將這個事情刻石在寺廟裡大加褒揚。後消息傳出,李紳遭到全天下士子的一致嘲笑。

李紳,文宗開成中,為宣武軍節度使,自奏境內,蝗不食苗,有詔嘉之,尋令刊石於州之相國精舍,士大夫無不哂之。

——《冊府元龜》(宋)王欽若等編修

不只是欺上瞞下,李紳的生活也過得相當奢侈,他還給後人貢獻了“司空見慣”這個成語。成語來自劉禹錫寫的詩:

高髻雲鬟宮樣妝,春風一曲杜韋娘。

司空見慣渾閒事,斷盡蘇州刺史腸。

詩名叫做《贈李司空妓》,這裡的李司空,就是李紳,劉禹錫的這首詩乃是贈給李紳家的一位美貌家妓的。此詩的背景是劉禹錫應邀參加李紳家的宴會,在宴會現場李紳讓一個貌美如仙的家妓給他陪酒,酒酣之下,劉禹錫血脈賁張,對這位陪酒的美女也十分中意,於是便當場揮毫寫下了這首豔詩贈她。李紳倒也豪爽,當晚就把這個家妓送給劉禹錫陪他過夜。有錢人的生活就是這樣粗暴!

還有一個未考證真偽但坊間都傳的段子,說李紳為官後“漸次豪奢”,一餐耗費多達數百貫,特別是他喜歡吃雞舌,每餐一盤,要耗費活雞三百多隻,院後宰殺的雞堆積如山。與他同時代的詩人比如韓愈、劉禹錫等都對他嗤之以鼻。

這個例子比之上面的美妓例子更加惡劣,因為上面的例子只是豪奢,這個例子則是浪費,浪費比豪奢更讓人無法容忍。據說現在的飯店就有一道全部是雞舌的菜,而當時東北王張作霖曾吃過50個雞舌餃子。難道說雞舌頭真的很好吃?貧窮限制了我的想象力。

李紳一生,不管其年少時憫農受人嘉獎也好,官居高位後生活奢華遭人詬病也好,爭議最大的毫無疑問是他晚年所經辦的“吳湘案”。因為做法官責任重大,正如唐睿宗所感慨的那樣:“不冤枉良善,不遺漏罪人。如果不是忠正之人,怎能做到呀!”

《資治通鑑》卷二百四十八記載:“淮南節度使李紳按江都令吳湘盜用程糧錢,強聚所部百姓顏悅女,估其資裝為贓,罪當死。湘,武陵之兄子也,李德裕素惡武陵,議者多言其冤,諫官請覆按,詔遣監察御史崔元藻、李稠覆之。還言:‘湘盜程糧錢有實。顏悅本衢州人,嘗為青州牙推,妻亦士族,與前獄異。’德裕以為無與奪。二月,貶元藻端州司戶,稠汀州司戶,不復更推,亦不付法司詳斷,即如紳奏,處湘死。諫議大夫柳仲郢、敬晦皆上疏爭之,不納。”

關於“吳湘案”,前後大致如此:這位吳湘犯了事,被時任淮南節度使的李紳查辦,罪名主要有兩項:1、貪贓;2、強娶民女。按照當時對於貪贓的嚴懲力度,是死罪,但強娶民女卻只是普通的刑事犯罪,罪不至死。如果二罪並罰的話,取最重刑罰,判個死刑沒問題,於是李紳就將吳湘判了個死罪,呈報上去。但問題來了,按照當時的慣例,不管犯人有多罪大惡極,要執行死刑都要等到立秋之後才進行,也即通常說的“秋後問斬”。但李紳顯然很著急,等不到立秋,在春天的就將吳湘給砍頭了。

關於這個案件,背後有極深刻的黨爭背景:李紳生活在著名的中唐“牛李黨爭”時代,而且是李黨的骨幹力量之一,一直堅定不移地奉行跟著李黨老大李德裕走的政策,而這位犯事的吳湘曾經與李德裕有過很深的積怨。由李紳來查辦吳湘這個案件,到底有沒有徇私枉法的現象呢?如果按現在的司法迴避制度,這自然在主動迴避之列啊!

當後來李黨再度失勢,牛黨捲土重來,吳湘家族的其他成員又投靠牛黨成為骨幹成員的情況下,這個案件被附加了太多政治色彩,變得極其複雜。吳湘家人後來的申訴材料中,對貪贓一事輕描淡寫一筆帶過,而將主要筆墨都放在強娶民女一事上,甚至反過來攻擊說是李紳自己要娶那位女子為妻故意抹黑吳湘;更有甚者,有些史料還說是李紳想奪這位女子送給李德裕以巴結之,但吳湘不同意,李紳便以調查經濟來源的手法給他安插貪贓的罪名迫害他。

這樣的事自然已經成了歷史迷案。李紳,最終變成了一個言行不一的人。

說到言行不一,我們中國人大都熟悉一個叫培根的英國人。在關於《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提到: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我曾經引用過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他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引用的是培根在我們法律界耳熟能詳的一句格言。作者弗朗西斯·培根曾是英國的一名大法官,但是,眾多老百姓甚至法律人不知道的是他的作為卻與他的所說恰恰相反,因受賄而做出不公的判決,成為英國曆史上一位極不光彩的敗壞水源的大法官。

1621年,培根被國會指控貪汙受賄,培根身為法官,收受當事人的賄賂,也算是知法犯法。雖然聲稱自己一向不關心家政,尤其不關心家庭財務,而且,兩個當事人也並未由於行賄法官而勝訴,但他還是承認了錯誤,決定悔過認罪,以求從輕處理。但對他的處罰仍是嚴厲的:除罰款4萬英鎊外(在16世紀末那可是一筆不小的數目!),他還被關入倫敦塔,不得再擔任公職,不得擔任議員,不得涉足王室所在地方圓12英里以內的地盤。

在議會對培根起訴的罪名中,最主要的一項是他擔任法官時曾接受委託人的禮品——用我們今天的話講,就是開後門。這在培根的時代,實際上是瀰漫當時整個官場的一種腐敗風氣。所以培根在議會中曾這樣說:“諸位請注意,犯下這一罪的不僅是我,而且是這個時代。”但不管怎麼說,就這一點而論,培根的確是不算清白。所以他當時也作過如下的告白:“我意志軟弱,所以也沾染了時代的惡習。”

說來,一個人一輩子不容易,許多時候往往走著走著就變了初心。

這正是白居易《放言五首·其三》所言:

贈君一法決狐疑,不用鑽龜與祝蓍。

試玉要燒三日滿,辨材須待七年期。

周公恐懼流言日,王莽謙恭未篡時。

向使當初身便死,一生真偽復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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