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漲價”會構成“哄擡物價”犯罪?


當前,一些不法經營者趁機對疫情防控急需物資囤積居奇、轉手倒賣,哄抬價格,牟取暴利。根據刑法和“兩高兩部”相關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實踐中如何把握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案件的入罪標準?3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研究室負責人對此作了回應,指出辦理此類案件要考慮疫情防控的差異情況、不同物資的緊缺程度,避免簡單“一刀切”。3月26日,最高檢、公安部又聯合發佈了4起嚴懲哄抬物價典型案例。

記者注意到,根據“兩高兩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案件的入罪標準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對此,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指出,由於司法實踐中情況比較複雜,難以簡單地以經營數額、獲利數額等作出“一刀切”的量化規定,因此對於是否達到入罪標準,需要綜合經營者經營成本變化、漲價幅度、經營數額、獲利數額、社會影響等情況,同時考慮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作出妥當判斷。

例如,行為人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或者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哄抬物價的,就較之一般的單純哄抬物價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對前者更應當進行刑事懲治。

此類案件表現為在經營活動中“牟取暴利”。是否“牟取暴利”如何判斷?前述兩高研究室負責人指出,既要考慮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又要堅持一般人的認知標準。

“對於雖然超出有關價格管理規定,但幅度不大,違法所得不多,對疫情防控沒有重大影響、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應當納入刑事處罰範圍,可以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相反,對於利用物資緊俏的‘商機’,坐地起價,牟取暴利的,則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兩高研究室負責人說。

記者梳理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嚴懲哄抬物價典型案例發現,幾起案例中不法分子都是在短期內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地抬高防疫物資價格。

例如,山東的曹某將防疫前銷售的每隻0.16元至0.28元的口罩上漲至每隻10元,上漲幅度高達近50倍;在上海的謝某非法經營案中,謝某將以每盒5.125元購入的口罩一週內連續漲價至每盒198元,差價高達近193元。

此外,最高檢、公安部還特別提到轉手倒賣熔噴布、層層加碼、牟取暴利的行為。熔噴布被稱為口罩的“心臟”,由於其生產條件要求高,短期內擴產慢,一些不法分子趁機哄抬倒賣,導致價格快速成倍上漲,甚至出現“求料無門”“機器等布”的情況。

最高檢、公安部發布的案例中就有這樣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文某將每噸成本不足2萬元的熔噴布以每噸18萬元的價格賣給饒某。饒某拿到熔噴布後,隨即轉手倒賣給了廣東、江西和福建的4家口罩生產企業,價格則提至每噸30萬元至38萬元不等。

“哄抬熔噴布價格的,多數是中間轉手倒賣、趁防疫之機‘大撈一筆’的不法分子。”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公安部二局局長高峰指出,“這些人專門針對急需短缺物資哄抬價格,入場‘吸血’,今天針對熔噴布,明天又有可能針對其他物資。在當前防疫關鍵時期,對於這種嚴重悖離天理國法人情的行為,必須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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