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萬億市場變革細則草案出爐!保險資管三類產品怎麼投?

繼上週重磅新規《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發佈後,銀保監會已起草完成相關三項配套規則,近日進入徵求意見階段。意味著保險資管產品“1+3”規則架構成型。

2013年,原保監會放開保險資管公司發行一對一和一對多的資管產品,保險資管開始試水發行產品,到如今,保險資管產品數量已經達到上千只,2019年底規模將近3萬億,成為資管行業裡獨特的一支隊伍。

此前《暫行辦法》將保險資管產品定位為保險資管產品定位為私募產品,主要面向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債權計劃提供流動性貸款“開口子”,股權計劃可投上市公司定增……券商中國記者獲悉,三項配套規則作為銜接的“子規則”,在“母辦法”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對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債權計劃和股權計劃等3類產品監管標準。目的在於細化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的監管要求,引導保險資金更好地服務主業和實體經濟,加強風險防範。

3万亿市场变革细则草案出炉!保险资管三类产品怎么投?

有保險資管公司負責人表示,收到3個意見稿後,業務團隊已經開始了研究,並計劃就其中的內容提一些意見反饋。

組合類產品可投六類品種,賣給自然人的僅可投三類

目前,保險機構發行的保險資管產品主要有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三類。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主要投向股票、債券等公開市場品種。

根據銀保監會披露,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餘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

根據配套規則,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下稱組合類產品),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市場品種,以組合方式進行投資運作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根據配套規則,組合類產品可以投資六類投資品種,即:銀行存款;債券、股票等公開交易市場品種;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支持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組合類產品參與衍生品交易,僅限於對沖或規避風險,不得用於投機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新規定,保險資管產品已經可以面向自然人發售,但並非所有組合類產品都能面向自然人銷售。根據意見稿,針對自然人的組合類產品,投資範圍要窄一些,大致與公募基金產品類似——面向自然人投資者銷售的組合類產品,其投資範圍限於銀行存款;債券、股票等公開交易市場品種;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三項。

關於組合類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徵求意見稿要求符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並且單隻組合類產品投資於單一銀行法人的存款規模或單隻證券、基金、資產管理產品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5%。管理人中管理人組合類產品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不得定向投資於同一管理人設立的產品,具體要求由銀保監會另行制定。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亦有一定禁止行為要求。配套規則指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讓渡主動管理職責,為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二)開展或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三)違反真實公允確定淨值原則,按照事先約定的預期收益率向投資者兌付本金及收益,或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等構成實質上剛性兌付的行為。

(四)分級組合類產品投資於其他分級資產管理產品,或者直接或間接對優先級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以投資顧問形式進行轉委託。轉委託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

(六)以任何形式進行違規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債權計劃放款的20%可用於補充融資主體營運資金

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受託人,面向委託人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以債權方式主要投資基礎設施、商業不動產等符合國家政策的項目,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在資金投向上,配套規則規定,債權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定,履行項目立項、開發、建設、運營等法定程序,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制度的規定,且還款來源明確合法、真實可靠。

投資項目為一組項目的,其子項目應當分別開立財務賬戶,確定對應資產,不得相互佔用資金。投資項目為商業不動產的,還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相關監管規定。

在管理要求上,根據配套規則,債權投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可以用於補充融資主體營運資金,且不得超過債權投資計劃實際放款規模的20%,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固定資產、股權、資產管理產品等非生產經營性用途,並實行資金專戶管理,加強資金投向監控。

有保險資管人士分析,這一規定是利好,有利於債權計劃做更多業務。現在規定下,保險債權計劃的放款必須用於項目建設,而不能用於營運或用作他圖,但實際中,很多項目已經過了建設期了。

“其實大家一直在呼籲,可以用一定比例用於流動性資金這塊。”他表示,按意見稿擬允許放款的20%用於補充融資主體營運資金,這20%相當於有了“流動性貸款”的屬性,但是肯定也仍然是“專款專用”的。

關於債權計劃的信用增級,配套規則指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確定有效的信用增級,信用增級方式與融資主體還款來源相互獨立。

信用增級採用設置保證擔保方式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人信用評級不低於融資主體信用評級,擔保行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除商業銀行外,同一擔保人全部對外擔保金額佔其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由融資主體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淨資產不低於融資主體淨資產的1.5倍。

信用增級採用設置抵押或質押擔保方式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質押擔保辦理出質登記,抵押擔保辦理抵押物登記,經評估的擔保財產價值不低於債務金額的1.5倍。

融資主體信用評級為AAA級,且符合上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50億元、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投資項目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重大工程等三項條件之一的,可免於信用增級。

在禁止行為方面,配套規則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收取或變相收取與發起設立和履行職責無關的費用。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推介材料含有與債權投資計劃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

(三)採用壓低費率標準、打折或者變相打折等手段,實施惡性競爭,誇大過往業績,或者惡意貶低同行,將債權投資計劃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四)以任何方式保證債權投資計劃本金或承諾債權投資計劃收益,包括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債權投資計劃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五)將債權投計劃資金投資屬於國家及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業或產業。

(六)將債權投資計劃資金挪用於本通知規定或債權投資計劃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七)與相關當事人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或獲取超出受託職責以外額外利益的交易行為,利用債權投資計劃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等。

(八)投資商業住宅項目。

(九)銀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股權計劃投向新增上市公司定增,不得投資劣後級

股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發起設立,向合格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主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股權投資計劃可以投資以下資產:

(一)未上市企業股權。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三)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股票。

(四)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計劃,其投資運作還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規定。

相較現行規定,股權計劃的投向新增了上述第三條的上市公司定增、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一位保險資管人士對此分析,股權計劃未來投向這塊的實操性可能還待驗證,因為股權計劃的成立週期較長,往往半年以上,而上市公司股票的定增、大宗交易這些,不一定能等這麼長時間。更何況,目前險資基本上都在直接參與上市公司定增、大宗交易、協議轉讓。

投資比例方面,配套規則規定,股權投資計劃投資基金的,基金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不得超過1:1;股權投資計劃所投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實際募集金額的80%。股權投資計劃不得投資劣後級基金份額。

在禁止行為方面,配套規則規定,股權投資計劃各方當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險資金通過股權投資計劃對未上市企業實施控制。

(二)通過關聯交易、股東代持、虛假出資、不公平交易等手段進行利益輸送。

(三)讓渡主動管理職責,直接或變相開展通道業務。

(四)採取各種方式承諾保障本金和投資收益,包括設置明確的預期回報、每年定期向投資人支付固定投資回報,且約定到期、強制性由被投資企業或關聯第三方贖回投資本金等。

(五)投資違規嵌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源自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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