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訴稱公司賣“三無”產品?法院這樣判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王君 楊超)廣州的張先生被辭退後,通過公司內部渠道購買公司產品,然後再以普通消費者身份起訴公司,稱其售賣三無產品。這是怎麼回事?近日,南沙法院判令公司返還張先生購買產品時支出的200元,但駁回了張先生的其他訴請。

被辭退後稱公司賣問題食品

據介紹,張先生曾就職於南沙某食品公司,由於其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未過試用期便被辭退。收到該食品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張先生一直未辦理離職手續,並於五天後在公司內部消費200元購買了10份僅供公司內部員工購買的芒果乾。

之後,張先生帶著在公司內部渠道購買的芒果乾,來到南沙法院起訴公司,稱自己在該公司購買的芒果乾為三無產品,要求該公司以每袋芒果乾1020元的標準退賠並承擔自己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及訴訟費。

該公司則認為,張先生入職公司擔任總經理不到兩個月,由於不符合錄用條件,被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其行為存在惡意訴訟之嫌。同時,張先生購買的芒果乾是公司提供給內部員工的福利產品,僅供內部員工購買,而張先生在購買時還拍攝視頻,顯然是刻意為之。另外,張先生購買的產品也不存在質量問題。

被認定惡意索賠

南沙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而張先生在購買案涉產品時,特意進行了長時間的拍攝取證,說明其購買案涉產品的目的並非生活消費,而是為了起訴索賠,顯然存在惡意。且張先生在一次性購買十袋涉案產品時,在實際總付款金額為200元的情況下,卻選擇分十次付款,與普通消費者的支付習慣有明顯區別。再結合涉案產品的福利性質、張先生在該公司的任職經歷以及張先生堅持分十案起訴的行為,足以認定張先生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同時,雖然案涉產品的確未加印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基本信息,顯然存在瑕疵,但張先生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案涉產品只在該公司內部銷售使用,並未流入市場,亦尚未對張先生造成損害後果。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食品公司返還張先生購買涉案產品的支出,駁回張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最終,張先生提起這樣一場訴訟,不僅沒有索賠成功,還需承擔十個案件合計250元的訴訟費,同時耗費了時間和金錢成本,實在有些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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