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會對個人佔有合夥資金立案嗎?為什麼?

梁延治


可能會涉嫌侵佔罪或者職務侵佔罪,侵佔如果數額不是太大屬於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屬於公訴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受理此類案件。檢察院受理的案件只有幾類極少數幾類。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


齊鳳說法律


不會。

因為個人佔有合夥資金,可能涉嫌侵佔罪,或者職務侵佔罪,而這兩個罪名都不是檢察院主管的案件。

這兩類案件的主管部門是公安部門。


郭廣吉律師


你好,公司企業中個人佔用合法資金,不屬於檢察院的立案偵查。範圍,應當向公安機關的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報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問題中所說的,個人佔有合夥資金,如果數額較大並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或者用於非法活動,可能涉嫌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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