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與清朝前期的對外貿易情況比較

明朝和清朝前期都是我國曆史上的大統一朝代,國力空前繁榮,經濟、文化、軍事等諸多方面領先於世界。明朝初年先後七次的鄭和下西洋活動,宣播了明朝天仧朝上國的優秀文化和繁榮社會,同時也使南洋以及周邊各國紛紛臣服於明皇,派出使臣率商隊到中國納貢明皇。“四夷來王,萬國朝宗”的國際地位中,明王朝盛極一時。

明朝與清朝前期的對外貿易情況比較

明朝和清朝初期基本處於14世紀到18世紀這一段時期,在這段時期的前期,奧斯曼帝國興起,帝國對過往商人收取重稅,阻斷了東西方的通道。歐洲各國黃金、香料價格陡然上漲。為了物質財富和尋找到“東方的基督教國家”共同對付奧斯曼人,歐洲的航海家們在黃金、香料和狂熱的宗教理想驅使下,拉開了發現新航路的序幕;同時資本主義的發展促使歐洲各國需要更大的商品市場,開闢新的市場成為了歐洲各國的戰略目標。各國相繼進入殖民仧主義時代。

明朝與清朝前期的對外貿易情況比較

這一時代中國正處於明王朝的統治之下,剛剛經過了鄭和“七下西洋"、"萬邦入朝"的盛世,周邊國家甚至遠在南亞的國家紛紛歸附,開創了唐以來前所未有的外交盛世。後來的清王朝在“薄徭役,輕官稅”的政策指引下,迅速擺脫了明朝末年的社會危機,發展了起來。

明朝與清朝前期的對外貿易情況比較

這個時期的中外商品交往中,官方貿易在商貿往來中佔到了主要地位,民間貿易雖也有,但很長一段時間都被官方禁止,總的貿易趨勢是:

明朝呈現開放——禁止——開放的趨勢,清朝前期則呈現禁止——開放——禁止的趨勢。兩朝代海外貿易政策對社會的影響也各不相同,明朝後期開放的政策, 促進了商品經濟的市場化, 使封建社會末期政治經濟結構發生了變化, 催生了資本主義的萌芽。清朝時期封閉的政策, 把已進入世界市場近代國際貿易競爭的中國商人置之死地, 抑制了資本主義萌芽, 逆轉了中國明末的社會發展方向, 返回了封建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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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時期政府實行貿易的雙軌制度,將貿易分為官方的“朝貢貿易”和民間貿易,明初政仧府頒佈禁令“非入貢即不許其互市”“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原因是政府考慮到沿海居民的胡作非為“倭居十三,而中國叛逆者居十七”。但官方的“朝貢貿易”卻十分興盛“五方之賈,熙熙水國,刳艅艎,分市東西路,其捆載珍奇,故異物不足述,而所貿金錢,歲無慮數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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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來朝貢的國家據《皇明祖訓》記載有十幾個,分別是:渤泥、暹羅、古麻刺、真臘(柬埔寨)、占城、蘇門答刺、錫蘭(斯里蘭卡)、蘇祿(今菲律賓西蘇祿群島)、古裡(印度半島西端)、古麻刺(菲律賓棉蘭老島)、爪哇(今印度尼西亞的爪哇島)、滿刺加(今馬六甲)、柯支、扶桑(今日本)、琉球、朝鮮等。每次使團前來帶來的也都是該國的貴重禮物,但因生產力低下物品質量都不怎麼好“進貢之物......大都草率不堪,甚者尤極不堪,一著即破碎矣……而朝廷所賜繒、帛、靴、帽之屬......。”明朝採取“厚往薄來”的原則回贈的物品價值往往超過對方數倍。

明朝與清朝前期的對外貿易情況比較

到清朝政府考慮的就更為實際了加之清初與清廷建立朝貢關係的海外國家, 寥寥無幾, “朝貢貿易”的國家只有中山、日本、安南、蘇祿、朝鮮、真臘、緬甸。清朝對各國“進貢”的安排做了具體規範“朝鮮一年一貢,中山兩年一貢,蘇祿五年一貢,安南三年一貢,緬甸十年一貢”。“朝貢貿易”在清朝只是一種官方的禮節來往,沒有太大的意義。另外貿易的內容也有很大變化,明朝的貿易內容主要是“繒、帛、靴、帽之屬”,到清朝內容開始涉及到“金、銀、瓷器之屬”。

明朝與清朝前期的對外貿易情況比較

明清兩朝陸路的貿易伙伴也有很大變化,主要原因是明朝北方蒙古和各少數民族部族當時還比較獨立,並不在明朝的統治之下。為了獲得戰馬這一重要資源,明朝在西部與北方少數民族開展了“茶馬互市”,貿易規模還很大。當時的官方記錄就有:洪武十五年“秦州、河州茶馬司......等衛市馬六千七百二十九匹”;洪武三十五年“上命景隆齎金符往西番茶易馬,凡用茶五十餘萬斤,得馬一萬三千五百一十八匹”單從數據就可看出貿易的量巨大。

明朝與清朝前期的對外貿易情況比較

到清朝滿洲人與蒙古人結盟,清政仧府開始直接統治北方的蒙古族、突厥民族、匈奴民族和當地的通古斯人。所需要的物品由政仧府直接徵用,西北部的貿易對象減少,後來俄國吞併中亞,清政仧府的西北部貿易對象變為俄國,貿易的內容不再只是傳統的馬匹和獸皮,涉及到了貴重金屬金、銀、銅、錫以及俄國的工業產品布料等。南方絲綢之路因為水路交通的便捷到清朝也逐漸消失,不過因緬甸的統一,清緬戰爭的結束,中緬交易的規模日漸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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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時期海禁以後,廣州成為唯一的對外通商口岸。“隆慶開禁”開禁後,漳州月港開放,明朝政府為月港製定了規範的稅收制度,當時規定出入港口的船舶必須到海關登記,詳細的上報船隻的大小和所來自的國家和所往的國家以及貨物的種類及數量,政府收取“引稅”“陸餉”和“水餉” 。外商由海防官發給“商引”, 每引應徵稅若干, 稱為“引稅”, 也就是一種許可稅。“水餉”收稅以船隻尺寸為標準,規定臺灣方面船隻,“每船面闊一尺, 徵餉五錢”, 西洋(占城、暹羅、滿剌加)船“面闊一丈六尺以上者, 每尺徵餉五兩, 每多一尺加銀五錢”,屬國船隻繳納西洋船隻費用的七成即可。 “陸餉”收稅數額“每貨值一兩者,稅銀二分”也就是貨物價值的2%。另外對來往呂宋的船隻收取“加增餉”附加稅。這種制度不同於以前的抽分制,更好的起到了防止官員與商旅勾結偷稅漏稅的作用,在我國稅收制度上邁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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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還設置了專門的稅務監督機構“督餉館”,政府在全國各省每年選派官員一名到港口輪流負責徵稅,這種稅收制度直接影響到了後來政府在廣州和澳門的管理制度。1571年開始在廣州實行新稅制,同月港一樣都是以船的大小作為稅收的標準,政府規定:西洋國家(占城、暹羅、滿剌加)的船舶收取10%的關稅,但在占城再三申請下,稅額降為7%。 附屬國的關稅除呂宋外均收取2%。如果朝貢國家的國王、王妃親自前來朝貢,則先抽50%的貨物的貨物稅,交易後再抽取剩下的20%的貨物的稅收。貨物由官方直接收購。船進入港口後,即全部封艙,繳納貨物稅後再經官方檢查,之後才準開艙貿易。在澳門設有市舶司專門徵收進口稅和停泊稅,以船的大小為標準來確定稅額。市舶提舉或其委派官員不定期的上船進行丈量, 依據船的大小收取停泊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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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只有廣州口岸長期開放,稅制也“沿明之習”,“牙行”逐漸發展成“三十六行”到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 年)發展成了獨立的貿易機構——十三行“番舶入市者僅二十餘柁。至則勞以牛酒, 令牙行主之, 明之習, 命曰‘十三行’”。清代政府的對外貿易實行官民共同經營的方式,建立了專門的“行商”制度,貿易貨物要通過“行商”,貿易過程中出現問題要交涉也要通過“行商”。行商由一般的商人充當,政府給“行商”頒發證明文件“給帖”,外船到港口後船隻不得任意停泊,官方派“引水”引領外國商船到指定地點停泊,由“通事”檢驗貨物後再繳納稅額,“買辦”代表政仧府收購貨物。外商在中國購買的貨物到港口後照樣需經過驗照納稅、出示單據等證明文件程序,通過“保商”證明,方可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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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海禁解禁以後走勢活動十分猖獗,走勢物資集中地“風回帆轉, 寶賄填舟, 家家賽神, 鐘鼓響答, 東北巨賈競鶩爭馳”,甚至官仧商勾結“接濟番貨,每番船一到,則通同濠畔街外省富商,搬磁器、絲綿、私錢、火藥違禁等物......"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予以禁止。《大明律》中記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響導,動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不許軍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販鬻番貨,依律治罪。”《大清律例》則記載“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相比較而言明代的禁令要寬鬆許多,主要打擊的對象是走勢活動側重於私通海盜的人和與倭寇交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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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清朝則是出於對漢民族的不信任,擔心海外的明朝勢力利用沿海居民威脅其統治。法律的限制標準方面明代側重於對貨物的限制,人數一般比較寬泛“凡走東西兩洋者,制其船隻之多寡,嚴其往來之程限,定其貿易之貨物",清朝的限制側重在人數上“梁頭不得過一丈,舵水人等不得過二十名,梁頭不得過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過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頭者,不得過二十四名......”,其原因還是不信任漢民族,擔心漢族海商與海外反清復明勢力聯合破壞其統治根基。總的來看明朝的禁令偏重於防外敵,而清朝主要目的則是防政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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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的移民浪潮從元代開始就已成規模“閩人以其地近……商販者至數萬人,往往久居不返,至長子孫。”明代移民的手工業技術十分發達,連當時歐洲殖民者都十分讚歎,在描述呂宋的都城時一位歐洲探險家這樣寫到:市場之中,百業皆備,無遊手偷閒之人,所造物品,間有勝過西班牙運來者。塑像亦佳,壘馬尼拉各禮拜堂所供奉之神像,都是華人鑄造的。去當地的一位明朝使臣描述一位華人手工業者時也這樣寫道“挾一器以往者,雖徒手,無不得食,民爭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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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時期的移民大多以經營農業和手工業為主,一些明朝初年的移民還成為了一些東南亞國家的國王或重臣“奠太公玖……投真臘國為客,……王悅而許之,署為屋牙......”到清代華僑到東南亞基本上是經商或者採礦“皆採錫,閩粵人到此採錫者甚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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