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检微第676期】两小子无聊偷摩托 合伙作案坠法网


近日,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共同盗窃案宣判:被告人黎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苏某石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当中的两名被告人均是年轻的小伙子,其中有一个被告人还是刚成年后不久,因在家无聊,双方互相约好出来外面“找事做”。两被告人不务正业,最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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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明,2019年10月7日,在被告人苏某石策划指使下,伙同黎某林等人到苍梧县京南镇长发卫生院篮球场处,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一辆盗走。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黎某林继续作案,到苍梧县京南镇长发街市场旁边,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两辆被盗摩托车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686元、2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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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石、黎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黎某林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660元;被告人苏某石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2686元。本案是共同犯罪,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事实中,苏某石负责策划、指使盗窃行为,黎某林负责实施盗窃行为,其二人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窃事实中,黎某林负责望风,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苏某石、黎某林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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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的主体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案当中的两名被告人均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什么是共同犯罪?主犯和从犯又如何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不管该案两被告人是出于何种目的,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处罚。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无论在家还是在公共场所停放车辆记得上锁,避免让他人有机可趁。


文字:蒙文龙 梁家乾

审核:王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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