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公安局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的通告

沽源县公安局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的通告

重要通告

为有效保护生态资源安全,管控林区草原野外用火,依法查处野外违规用火,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沽源县公安局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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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制期

3月1日至5月31日。

2

管制区域

国有林场和乡村林区、集中连片工程区、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地、县林区内所有公墓(散坟)、二级防火县区荒山荒坡。

3

在管制范围防火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4

法律依据

(一)《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构成失火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构成放火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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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征集举报非法野外用火线索内容及标准

(一)举报提供破案线索,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500元。

(二)举报提供破案线索,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三)举报提供破案线索,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四)举报提供破案线索,查破影响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已进行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悬赏通告的,按悬赏通告兑现奖励;没有进行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悬赏通告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五)同一案件线索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个案例进行奖励。

6

举报案件线索方式

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信、来电、邮箱方式进行举报。

来访举报:沽源县森林公安局。

信件举报:沽源县森林公安局收。

电话举报:沽源县森林公安局0313-5814066。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案例

2019年清明节期间,小厂镇棠梨沟村闫氏兄弟二人及黄盖淖镇社新村张某某,因上坟烧纸引发山林火灾,后果严重,构成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期间另有四人因违规上坟烧纸,被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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