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縣公安局關於森林草原防火有關事項的通告

沽源縣公安局關於森林草原防火有關事項的通告

重要通告

為有效保護生態資源安全,管控林區草原野外用火,依法查處野外違規用火,嚴厲打擊森林火災肇事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河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和《沽源縣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我縣森林草原防火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沽源县公安局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的通告

1

防火管制期

3月1日至5月31日。

2

管制區域

國有林場和鄉村林區、集中連片工程區、重點林區、自然保護地、縣林區內所有公墓(散墳)、二級防火縣區荒山荒坡。

3

在管制範圍防火期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燒荒燒茬、燒灰積肥、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燒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業等野外用火;

(二)墳頭燒紙、燒香點燭、燃放鞭炮及煙花、吸菸、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燈、玩火自娛、野炊和舉辦篝火活動等野外用火;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林區

(四)其他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行為。

4

法律依據

(一)《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構成失火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構成放火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5

有獎徵集舉報非法野外用火線索內容及標準

(一)舉報提供破案線索,查破森林火災案件,並依法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每舉報一起,獎勵人民幣200-500元。

(二)舉報提供破案線索,查破森林火災案件,並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森林火災案件,每舉報一起,獎勵人民幣500-1000元。

(三)舉報提供破案線索,查破森林火災案件,並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重特大森林火災案件,每舉報一起,獎勵人民幣1000-2000元。

(四)舉報提供破案線索,查破影響特別重大的森林火災刑事案件,已進行案件線索舉報獎勵懸賞通告的,按懸賞通告兌現獎勵;沒有進行案件線索獎勵舉報懸賞通告的,每舉報一起,獎勵人民幣2000-5000元。

(五)同一案件線索被多人舉報的,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照一個案例進行獎勵。

6

舉報案件線索方式

實行實名舉報,舉報人可通過來訪、來信、來電、郵箱方式進行舉報。

來訪舉報:沽源縣森林公安局。

信件舉報:沽源縣森林公安局收。

電話舉報:沽源縣森林公安局0313-5814066。

舉報郵箱:[email protected]

案例

2019年清明節期間,小廠鎮棠梨溝村閆氏兄弟二人及黃蓋淖鎮社新村張某某,因上墳燒紙引發山林火災,後果嚴重,構成失火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期間另有四人因違規上墳燒紙,被予以行政拘留。

沽源县公安局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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