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男老師多次性侵學生,幼女前後陳述不一致,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王某,男,1965年2月出生,系某縣鄉村小學初一班主任。2010年9和2011年6月,王某擔任一年級3班班主任期間,採用對學生進行單獨談話的方式,於放學後在教室內對女學生周某(10歲)、朱某(9歲)採用摸、扣等手段進行猥褻,而後7次在教室和兩人發生了性關係。事後王某給兩人錢財20元不等。而王某被抓獲時拒不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且辯解是被害人家庭困難,給錢是對她們的幫扶。周某和朱某為留守兒童,她們的稱述前後矛盾。周某第一次說自己被猥褻是在11月3日,後期又改為11月5日;朱某前期說老師某天先進來就摸了自己,後期改成先進行批評後才摸的她。

小學男老師多次性侵學生,幼女前後陳述不一致,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其他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構成強姦罪和猥褻兒童罪:屬於“情節惡劣”和“公共場所當眾”的加重情節

1、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小學男老師多次性侵學生,幼女前後陳述不一致,如何評價此案?

王某利用教師的特殊身份,姦淫周某和朱某,而且分別姦淫多次,應當認定為“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情形”,因為他這種行為的危害性不亞於“姦淫幼女3人”。而是否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的情形,只要場所具有公開性,教室是誰都可以來的,即使放學以後,也是有被他人知道的可能,應當認定為“公共場所當眾犯罪”

筆者意見:王某的強姦罪量刑為無期徒刑。

2、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37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王某前期的扣、摸行為是猥褻行為,並且在公共場所,屬於“情節惡劣”,並且屬於猥褻兒童,應當加重處罰。

筆者意見:王某的猥褻兒童罪量刑為10年有期徒刑

小學男老師多次性侵學生,幼女前後陳述不一致,如何評價此案?

特別注意:

因為本案中的王某前期實施只有猥褻行為,後期是強姦行為(甚至包含猥褻行為),因此前後可以評價為不同的強制猥褻罪和強姦罪,而不同籠統的評價為強姦罪。

對被害人陳述的前後矛盾如何認識?

記憶是對客觀存在的反映,但是記憶總是會遺忘的,甚至會出現記憶錯亂的現象。本案中的兩名受害者一個是10歲,一個是9歲。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言辭證據的審查,要具體根據年紀判斷,應當符合未成年的記憶特點。

我們根據經驗和常識,王某多次對兩人進行猥褻,第一次的日期記不清楚和老師進去批評的先後順序記不清楚,這完全符合兩個兒童的認知和表達能力,兩人的其他陳述符合邏輯和情理,被告人的辯解沒有證據支持,結合雙方關係不存在誣告陷害的可能,應當採納周某和朱某的陳述

小學男老師多次性侵學生,幼女前後陳述不一致,如何評價此案?

結語:最終,本案的王某被判處無期徒刑,也算是得到了應有的處罰,但是他對兩個兒童的作為對她們的身心危害都是巨大的,小的時候不懂,等長大後內心的創傷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夠平息。司法機關在辦理性侵未成年案件中一定要在採取嚴厲打擊的態度,而且要結合兒童的身心特點合理分析證據,對一些存在矛盾的證據不能一概排除不用,而是要綜合全案對能夠認定犯罪的要堅決予以認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