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發票報銷時要注意這個問題,小心給企業和老闆帶來重大損失!

跨年發票是每個財務人在年關不得不面對的一道難題。因為發票跨月在稅務處理上已經算是不大不小的麻煩了,而遇到跨年發票,如何不留隱患的處理,這才更讓財務人頭疼。


跨年發票報銷時要注意這個問題,小心給企業和老闆帶來重大損失!

不管你是誰,強制規範的時代,財稅透明的時代,財稅合規勢在必行。那麼,員工拿來的2019年發票,2020年還能報銷嗎?

由於大部分老闆不懂財稅上的規章制度,所以企業的發票一般都是想什麼時候報銷就什麼時候報銷,這導致企業埋下了潛在的稅務隱患,更無法在突發事件時做出相應的解決方法。

跨年發票報銷時要注意這個問題,小心給企業和老闆帶來重大損失!

我曾經服務過一家被稅務稽查的企業,在給他們梳理亂賬的時候,發現他們公司員工2019年的報銷單裡,竟然還有2016、2017年的發票,甚至還有幾十張2016年的飛機票是員工買來的。這些票據在稽查時都不得不調出來,補交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老闆調侃的說:“我相當於給個人做了一筆2年的短期貸款,而且滯納金比銀行利息高不說,還不能稅前扣除。這種跨年發票下次再也不能這樣報銷。”

現在還有很多民營企業的報銷制度沒有完善,尤其是一到季度、年關時,公司各部門的人就跟約好的一樣,一窩蜂拿著一堆合規的不合規的發票要報銷。那麼該如何報銷企業跨年發票呢?

給大家分享一下最實戰的跨年發票管理技巧。

首先,普及一下什麼叫跨年發票

一種是如上述案例,發票開具時間是上一年度發票,卻因各種原因在次年報銷發票;

另一種是經濟業務發生在上一年度款項並已支付,但是發票是次年才開出來的。例如公司2019支付的廣告、租賃等費用,2020年才開來發票報銷。

以上兩種跨年發票都能報銷,但也不是任何一張發票拿過來就能無原則報銷的。發票入賬是有嚴格規定的,跨年發票的處理更是如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國稅公2011年34號文,對於此類跨年發票,會計人應在上一年度結束前做好準備,在已知會收到上一年度費用發票的情況下,財務部應提前通知各個部門儘量在年度結束前找財務報銷,如果出現實在無法按時報銷,也要把費用金額預估數給到財務。然後會計一方面根據預估的金額確認相關費用和相關負債,待報賬時再衝減相關負債和調整相關費用金額。如果沒有做預估處理,跨年發票入賬金額較大時,就要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處理了。

第二種,屬於上一年度的業務,但是收到對方開出的發票卻是次年的,根據34號文,可將相關款項在2019年發生時直接計入相關費用,如果在次年即2020年5月31日前收到發票,可直接在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予以扣除。

如果2020年5月31日仍未收到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發票也沒法在規定時間補換的話,那就只能進行納稅調整然後等收到發票時再補追。

注意:時間久遠的跨年發票「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一旦超過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了!

第十七條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所以,與其苦於如何處理跨年發票,還不如從源頭治理,避免或者減少產生跨年發票。老闆最好要求財務最好對內規範按費用報銷流程,對外樹立規章制度!

建議做到以下三點:

1、要求員工費用報銷不得拖延;過期寫出書面說明,否則視同放棄。

2、要求公司合作商及時開票,定期清查發票未到位企業並做好催收工作;

3、賬務處理遵循權責發生制,發生費用就入賬,彙算清繳做好納稅調整,保證賬面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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