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轉播】檢察公益訴訟保護野生動物新拓展

文章轉自|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如何結合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積極穩妥探索拓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面對這一新課題,筆者認為,就野生動物保護而言,檢察公益訴訟可以在三個層面進行探索拓展。

  野生動物範圍由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向更大範圍野生動物覆蓋。野生動物範圍的界定是確定檢察公益訴訟保護對象的基礎。儘管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重點保護“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被明確納入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但這並不意味著那些不夠珍貴或沒有瀕危的野生動物不受保護。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的檢察公益訴訟應立足對野生動物更為全面的保護。具體可有如下方式:一是依據現行刑法對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設置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以及對保護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設置的“非法狩獵罪”和“非法經營罪”,在追究上述犯罪刑事責任時可以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二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對沒有構成犯罪的侵害野生動物行為可以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支持相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三是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野生動物保護具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依法履職。

  侵害野生動物行為由獵捕、殺害向非法交易、加工等拓展。侵害野生動物行為的界定是確定檢察公益訴訟辦案方向的基礎。從過去行政執法、刑事司法角度來看,一般重點規制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而對非法交易、加工野生動物的行為關注不夠、規制不嚴,因此應對此類行為予以規制。

  法律責任由單一責任向複合責任並用轉變。法律責任的確定是檢察公益訴訟效力的體現。司法實踐中,公共利益受損與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相當程度上是相關聯的,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履職的基本邏輯。但出於公共利益的保護目的,檢察機關依然要對公共利益的侵害者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具體到野生動物保護領域,檢察機關應關注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疾病檢疫等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尤其應重點關注對非法購買、加工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監管履職情況,適時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發出訴前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同時,要對侵害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人適時啟動民事公益訴訟,加大適用懲罰性賠償,增加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從根本上遏制野生動物保護領域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野生動物。訴訟手段多管齊下,法律責任由單一責任轉向複合責任,檢察公益訴訟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效力才能真正得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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