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
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21日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支付東營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電費為由,從其任職的四平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騙出銀行承兌匯票3張(共計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將銀行承兌匯票貼息為現金後佔為己有,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及個人生活。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支付四平市某化工原材料有限公司貨款為由,用加蓋偽造的該公司公章的收據,從其任職的四平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騙出銀行承兌匯票1張(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將銀行承兌匯票貼息為現金後佔為己有,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及個人生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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